工商總局:電商虛標成交量可罰50萬元
- 發佈時間:2014-09-06 06:53:24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陳娟娟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公開徵意見 商家須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
電商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以及亂吆喝“清倉價”、“甩賣價”,擬最高處以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罰款50萬元。國家工商總局昨天就《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10月4日前,社會公眾可反饋意見。
不能亂吆喝跳樓價
“跳樓價”、“吐血大甩賣”、“原單正品”……一些商家在促銷商品時,吆喝的廣告不可謂不讓人“動容”,然而真假卻難辨。《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資訊應真實、全面、準確,不得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表示銷售商品或服務;不得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不得謊稱正品名義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此外,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現場説明和演示。
網購時看評論決定是否下單是很多網購者的經驗,但網購評論裏“貓膩”不少,甚至看起來很火爆的成交數量也可造假。《辦法》針對此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否則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不能髮發商業資訊
買一次商品後留了手機號,就頻繁接收到該商家的促銷短信,幾乎是每一位消費者都經歷過的事情。就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辦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洩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在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向其發送商業性資訊。
不能故意拖延退貨
就消費者關心的退換貨時間,《辦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依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辦法》規定,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應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辦法》列出了商家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情形,包括: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經營者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超過七日;消費者退回商品完好,經營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為由,拒絕退貨超過七日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記者 王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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