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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拒絕合法要求

  • 發佈時間:2014-09-06 05:59:1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9月5日訊 記者陳鬱報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5日在其網站發佈《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0月4日。

  辦法明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符合品質要求,提供的資訊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害的,應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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