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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遇假貨不愁找不著主了

  • 發佈時間:2015-11-20 07:37:45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工商總局發佈規定:

  網售商品有品質問題 第三方交易平臺也有賠償責任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記者從17日國家工商總局針對網售商品的抽檢發佈《關於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品質抽查檢驗的意見》中獲悉,根據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組織對平臺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對消費者因商品品質問題要求賠償,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抽檢過程中,平臺要協助和配合抽檢,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也就是説,今後消費者網購如果發現商品品質存在問題,那麼就可與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聯繫,一旦交易平臺無法提供賣家的真實資訊,那麼消費者也不用擔心得不到賠償,因為交易平臺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案例:網購名牌香水小樣是假貨 有點鬱悶

  張女士在網上購買了20瓶如香奈兒、蘭蔻、coco小姐、小黑裙等品牌香水小樣,5毫升每瓶的價格從3元至5元不等,由於該店舖滿88元包郵,因此她一次性購買了20瓶,本以為是撿了大便宜的張女士在收到商品後發現雖然味道和正品相同,但持久性上卻不長,而且聞時間長會有頭暈的感覺。

  在詢問賣家後,賣家表示這些都是專櫃上沒有贈送完的小樣,因此品質上絕對沒有問題。隨後張女士拿著這些香水小樣到我市一大型超市的化粧品櫃檯鑒定,銷售人員查驗後表示肯定是假貨,因為的確有贈品的存在,但玻璃瓶容器與商家銷售的不符,而且味道上比專櫃正品清淡,因此不排除是賣家銷售時在商品中做了手腳。

  按照銷售人員的説法,張女士再次與賣家聯繫,但賣家的態度仍非常堅決,表示不可退貨,因為香水屬於特殊商品,使用了幾次根本無法判斷,因此拒絕了張女士的退貨申請。雖説想要維權,可張女士覺得這維權的時間和代價有點不值,因此只好放棄。

  提示:僅憑商品評價判斷商品品質 有些盲目

  如果你還天真的以為賣家商品的評價高,而且全是好評,就可買到正品貨,那麼你就錯了。

  “‘雙11’前我特意收藏了一些想要買商品的店舖,沒事就瀏覽下看看價格的變化,就怕買到節前提價的商品,就在11月初到11月15日之間該店舖的一款羊羔毛短款夾克的銷量還是2,但在16日後一下子位居該店舖銷量第一,銷量達到了124件,而且其他幾款衣服的銷量也都在兩天的時間內從0變成了100多件,這樣的銷量變化之快不敢讓人相信。”朱女士表示,如果説店舖賣的是小百貨或者食品,可能還有些説服力,但店舖銷售的是價格在千元以上的皮毛一體的衣服,這樣的銷量多少讓人有些不放心。

  其實,這種情況並不少見。據國家工商總局監測發現,一些網路交易平臺信用評價系統無法區別真實交易和虛假交易,給炒作信用留下了空隙。一些網店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方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或者以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平臺部分內部工作人員甚至參與違法違規操作。

  同時,在集中促銷活動期間,一些商家存在“活動前先提價、後打折”“先低價打折吸引消費者關注,以無庫存為由不予銷售”等違規促銷行為。有的網店打出“全網價格最低”“史上最低價”“銷量第一”“排名第一”等絕對化語言進行廣告宣傳,在介紹産品時誇大宣傳、虛構事實等。一些網路交易平臺內部工作人員涉嫌收受商業賄賂,為網店在旗艦店入駐、搜索排名、首頁廣告欄等交易過程中,排擠競爭對手。

  電商:《意見》要是“雙12”前實施 擔心銷量

  “如果該《意見》在12月12日前實施,那麼肯定會對‘雙12’的銷量帶來影響。”電商張麗告訴記者,因為我的店舖就是使用母親的名字進行登記的,當時留的電話號碼也已經不再使用,但肯定都是真實的。而且這麼長時間也從來沒有有關人員與她聯繫並核實資訊,因此她擔心一旦該《意見》實施,那麼像她這種資訊已經變更的店主很可能被第三方交易平臺暫停,那麼將直接影響到她在“雙12”當日産品的銷量。“因為我的身份證在12月1日到期,雖然已經在11月16日到派出所辦理了更換身份證,但目前還沒有辦理完畢,大概要1個月後才能拿到新身份證,一旦《意見》實施,那麼我的店舖被強制關閉後恐怕很難在12月12日營業。”張麗非常擔心。

  她認為,《意見》的實施,對於在網路上銷售正規商品的商家來説是有利的,畢竟能有效的制止一些假冒倣品在平臺上銷售,對於消費者來説網購則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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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協:微信賬號也應實名登記

  網路消費因其方便快捷、價格實惠、産品多樣等特點備受消費者青睞。

  近年來,微商大軍的興起也為網購族增添了更多的購物選擇。據悉,目前微商從業人數已突破2000萬。然而,微商給消費者帶來種種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重重隱患。

  你是否在微商手中購買過假冒偽劣的面膜、乳液等。其實,對於從業商戶資質無法保障的微商來説,的確存在一些困難。

  據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介紹,由於個人微信號無需實名認證和信用擔保,無法保障商戶的真實性以及信用能力、服務能力。同時,一些無法在天貓、百度等大平臺刊登的虛假廣告語,被禁售的部分商品,通過微信這個平臺都可以進行宣傳銷售。

  新《消法》和《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雖然對網路交易行為作出了監管規定,但主要是針對通過第三方平臺的網路交易,微商則基於社交平臺,在純民間、小圈子內活動,目前對其監管尚無明文規定。部分微商利用網路購物的不即時性,發佈虛假商品資訊,商品品質得不到保障。由於微商發佈的商品資訊無需審驗,為網路傳銷分子提供了新的生存空間和便利,這一趨勢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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