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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拆除暖氣片就不用交供暖費?

  • 發佈時間:2016-04-20 09:32:2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以案説法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一直以來,物業糾紛與供暖糾紛都是法院審理涉業主糾紛的兩個主要方面。關於業主拒交物業費與供暖費的抗辯理由,一般不外乎小區環境差、房屋品質差、暖氣溫度不達標、漏水等。而近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卻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供暖糾紛案。本案中,業主提出的理由是暖氣片已拆除,所以無需足額交納供暖費,那麼,這一理由是否正當?法院會否支援呢?

  2010年,楊女士購買了位於北京通州區某小區的房屋一套,同年年底,她向小區物業提出房屋裝修裝飾申請。楊女士稱,因其父母講究健康養生,堅持夏天就該熱著,冬天就該凍著,所以其在裝修過程中依照老人的意願,將房屋內全部的散熱器拆除。2011年5月,小區物業對楊女士的裝修進行了驗收並製作《裝修驗收表》,該驗收表明確載明:“採暖全部拆掉。”此後,自2011年年底至2015年的4個採暖季,楊女士均未交納供暖費。供熱公司在去年將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交納4個供暖季的供暖費共計約1萬餘元。

  庭審中,楊女士辯稱,其當初拆除暖氣片係經過供熱公司和物業公司同意的。而且,這幾年其屋內沒有暖氣片,也不可能達到供暖溫度,不交或少交暖氣費也是應該的。另外,供熱公司主張的前兩年的供暖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應支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恰巧2015年供暖季尚未結束,法官遂到楊女士所在小區進行了現場勘查。經勘查確認,楊女士家的暖氣片確已全部拆除,其熱計量表當日的讀數為23279.64,其房屋所在同單元同層的熱計量表讀數為39325.37。

  法院經審理認為,供熱公司雖未與楊女士簽訂書面供熱合同,但供熱公司接受涉案小區開發單位的委託為涉案小區實際提供供暖服務,楊女士實際享受了相應的供暖服務,雙方之間成立事實合同關係。《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戶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擴大採暖面積或者增加散熱設備。用戶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熱效果或者妨礙對設施進行正常維修養護。用戶拆改室內自用採暖設施的,應當經供熱單位確認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採暖和不妨礙設施維修養護。本案中,楊女士未經供熱公司的確認私自拆除屋內供暖設施的行為,實為不妥,且其僅拆除了房屋內的散熱器,其房屋內的供暖管道依然能夠提供一定程度的供暖,楊女士仍應向供熱公司交納相應的供暖費用。但考慮到房屋內散熱器拆除後,供熱公司向楊女士房屋提供的熱能確有減少,故法院對於供熱公司主張的供暖費用的數額予以酌減,具體減少比例酌情確定為20%。楊女士辯稱其拆除散熱器的行為得到了供熱公司的同意,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對其該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因供熱合同具有不同於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和強制持續履行的特點,而實際採暖單位與個人眾多,居住分散,故供熱單位在主張權利方面處於不利地位,在適用訴訟時效上不宜過苛,在楊女士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供熱公司存在明顯怠于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法院對其主張供熱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辯解意見亦不予採信。綜上,法院最終判決楊女士給付供熱公司4個採暖季全部供暖費的80%,共計約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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