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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化市場的有效途徑

  • 發佈時間:2016-03-02 09:33:1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西 風

  去年,一位著名職業打假人組織多名消費者,先後在全國各地購買了60余輛“國二”假冒“國四”的輕卡汽車。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3倍賠償懲罰性賠償權利,結合《産品品質法》和《刑法》,通過向主管部門舉報、開展法律訴訟等,成功凈化了違法排污的輕卡汽車市場,解決了執法部門多年未能解決的“國二”發動機冒充“國四”發動機汽車的違法違規問題,並創造了有職業打假人以來最高額度的懲罰性賠償紀錄,成為我國懲罰性賠償的一個典型案例。

  無獨有偶,也是在去年,多名消費者聯合購買了一批違法違規生産的超標三輪摩托車,通過同樣的方式,並結合輿論監督,更快地促進了三輪摩托車市場的凈化,同樣解決了執法部門長期未能解決的該類摩托車“違反機動車生産一致性”的違法違規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獲得了高額賠償,違法企業被主管部門處罰,並特別得到了新聞媒體的持續關注。迫於市場聲譽的壓力,生産企業將違法違規産品退出市場。

  同樣,自《食品安全法》頒布以來,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支援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行為”出臺以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運用該法“10倍賠償”的懲罰性條款獲得高額賠償,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懲罰性賠償案例高潮,引起了新聞媒體的高度關注,對凈化食品市場發揮了不可小視的作用。

  在這些案例中,懲罰性賠償機制與聲譽機制的結合發揮了有效的作用。究其原因有3:

  首先是我國法律環境的持續改善。十八大以來,隨著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加大了依法治國的力度,以高壓態勢反腐,堅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部分監管和執法部門依法監管、依法行政的意識不斷提升,法治環境不斷改善。

  其次是法律修訂逐步向消費者傾斜。《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倍賠償”、《食品安全法》“10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支援知假買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修訂,進一步向消費者傾斜,懲罰性賠償額度進一步提高,激發了消費者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熱情,使消費者成為參與品質問題綜合治理的一支自覺力量。同時,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提高了違法違規企業的成本,對違法違規企業構成了有效威懾。

  第三是聲譽機制的效力進一步釋放。隨著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落實,資訊公開力度的加大,38個部門聯合簽署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建立的聯合失信懲戒制度以及中宣部等4部門印發的《關於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等要求,抵制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的要求,使新聞媒體的資訊發佈進一步規範,公信力進一步提高。這些措施的出臺,為市場聲譽機制的有效發揮提供了制度保障,聲譽機制的效力進一步釋放。

  進一步加強懲罰性制度與市場聲譽機制的探索研究,不失為凈化市場的一種創新途徑——一個低行政成本、高效快捷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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