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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花6萬買回假月餅 起訴市場獲三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9-25 16:17:00  來源:北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花6萬多元買回假稻香村月餅,這該怎麼辦?市民張先生以欺詐為由將市場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了該案,張先生最終獲得購買價格三倍的賠償。

  張先生係一工廠老闆,為給職工發放中秋福利,2013年9月9日,他以食品廠名義從某市場出租攤位上花6.19萬元購買了由香村園公司生産的“稻香村”月餅,後得知是假貨。張先生認為該市場出租攤位出售假貨的行為已構成欺詐,要求該市場三倍賠償,但遭拒絕。隨後,張先生將該市場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所購的6萬餘元月餅並非用於個人消費,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保護的消費行為,因此對張先生三倍的賠償要求不予支援。判決後,張先生不服,遂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查明,認定張先生購買月餅的行為屬於消費行為,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市場出售假月餅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最終,判決該市場賠償張先生18.57萬元。

  天津德唯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表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張先生購買月餅為員工發放福利的行為是否屬於消費行為,以及市場出售假月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對此,賈芳律師評析認為,若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目的,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用於從事生産、交易活動而獲得商業利益的,不管消費的是購買者本人還是他人,也不論購買目的是直接使用或者收藏、饋贈還是其他目的,均應視為消費者。因此,張先生為員工購買月餅的行為應視為消費行為。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市場出售假“稻香村”月餅的行為已然構成了欺詐,因此,面對商家的欺詐行為,張先生可以主張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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