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鰻魚皮包“掉色” 店家拒絕退貨

  • 發佈時間:2016-01-13 10:32:4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近日,消費者陳女士向消費者網反映,她花3100元在北京房山首創奧特萊斯阿瑪尼店買了一個鰻魚皮包。使用一個月後,皮包表面出現一塊明顯色斑,她以為是臟了,也就沒怎麼在意。幾個月後送到護理店清洗時,護理技工告訴她,皮包表面的色斑是掉色,清洗不了,也沒辦法修復。陳女士認為,皮包存在品質問題,找到店家要求退貨,店家以皮包超出“三包”期為由,拒絕退貨。

  接到陳女士投訴後,消費者網工作人員及時與奧特萊斯阿瑪尼店取得聯繫。店家銷售人員認為,陳女士購買的鰻魚皮包,是用天然鰻魚皮製作的,其顏色本身就不均勻,根本沒有上色,更不存在掉色問題,而且,皮包的“三包”期為3個月,陳女士的皮包已經購買6個月,遠遠超出了“三包”期,她們也很無奈。但陳女士認為,自己花3100元買的一個品牌包,只用幾個月就壞了,商家的回復讓她很難接受。經消費者網積極協調,店方最後同意為陳女士更換一個同品牌同型號的皮包。

  記者了解到,消費者網最近接到多起皮包服飾類投訴,涉及的商品一般價格都比較高,發生糾紛後,雙方責任很難認定,特別是超出“三包”期的商品,消費者維權非常艱難。消費者網有關負責人表示,像陳女士這種購買價格較高皮包,超出“三包”期發生糾紛,商家同意為其直接換貨的情況並不多見。

  對此,北京市消協投訴與社會監督部主任陳鳳翔做了詳細的法律點評分析,他指出,不同的商品、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問題、不同的性質,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同,隨之解決的方式、解決的辦法、解決的結果也會不同。

  陳鳳翔表示,就上述個案,若皮包的品質存在問題,那麼,依照《産品品質法》第40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對售出不符合産品品質要求的産品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針對退貨時間問題,新《消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7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而針對“三包”期限問題,《北京市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6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商品存在品質問題,消費者有權在下列期限內提出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法律、法規有規定期限的,按照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的,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其中經營者採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與消費者約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經營者與消費者也沒有約定期限的,為6個月。商品非因品質問題的修理、更換、退貨,由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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