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退貨”執行乏力
- 發佈時間:2015-11-05 08:32:29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羅 沙 余曉潔 烏夢達 劉 碩
11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消保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報告直言“法律規定的一些內容還沒有真正‘落地’”,並就法律的實施貫徹問題提出了建議。
報告指出:“從檢查情況看,無理由退貨産生的爭議在許多地方已經上升為消費者投訴的第一位。”
報告顯示,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退貨範圍。經營者和消費者關於哪些商品適用無理由退貨存在不同理解,導致爭議發生。二是對商品完好的解釋。有的商家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還有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絕退貨、折扣或贈送商品不予退貨等現象。
調查發現,不少電商自行設定了“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換貨商品範圍”,有的則以“特定種類商品退貨後包含安全隱患”“無法排除消費者以假換真退貨”等為由拒不執行7天無理由退換貨。
“這些商家自定義的附加條件,讓‘7天無理由退貨’執行乏力。”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副研究員宗守運説,“法律條文的本意是好的,但是現實中商家有諸多理由不執行。因此還需要各地、各行業制定相關細則,讓法律實用、好用。”
“消保法規定了省級以上消協組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職責,但是消費公益訴訟推進緩慢。消保法實施一年多來,僅有上海市消保委成功提起了一件消費公益訴訟。”報告中説。
從報告看,消費公益訴訟推進緩慢的原因有三:一是消費公益訴訟是新生事物,消協組織對此缺乏經驗,也缺少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技術支撐;二是有關的訴訟規則、配套制度尚待明確,特別是受案範圍、程式規則、舉證責任、費用承擔、賠償標準等問題,影響了公益訴訟的開展;三是消協組織在提起公益訴訟時受到的壓力比較大。
“法律關於消費公益訴訟制度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司法實踐缺乏相應判例,導致消費領域公益訴訟這一制度很難落地。”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顏三忠説,省級消協組織由於人員素質、經費保障局限,很難有穩定的專業法律團隊。
該報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內出臺關於消費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明確訴訟範圍、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等內容,支援省級以上消協組織開展消費公益訴訟。同時建議最高法將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案件實行單獨案由管理。
雖然新消保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個人資訊保護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報告顯示,各地普遍反映新消保法規定的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的制度過於原則,執法主體不明確,消費者個人資訊被違法收集使用的勢頭還在蔓延。
“諮詢個人資訊泄漏的不少,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訴保護個人資訊的幾乎沒有。”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佔領認為,維權難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損失大小無法證明;二是消費者、監管部門和消協組織取證難,即使查實的案件也存在追責難、處罰輕的情況。
新消保法面臨“落地難”的內容並不止以上這些。報告還提到,法律規定的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服務出現瑕疵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的制度效果不佳。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範圍窄,舉證責任時間短,許多經營者以自己的售後服務部門出具檢測報告舉證或以企業標準舉證,缺乏公信力。此外,雖然法律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實踐中出於種種原因,適用懲罰性賠償比較困難。
報告中建議,國務院在2016年底前出臺消保法的實施條例,對法律確定的遠端購物無理由退貨、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等重要制度進行細化補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表示,目前消保法“落地難”,“攔路虎”不僅在法律層面,企業誠信理念和行政管理等方面也有短板。一些地方和部門甚至認為規範市場會影響經濟發展,事實上只有遵法守法、認真執法才能促使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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