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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飛檢”成藥械監管常態

  • 發佈時間:2015-08-13 08:32:18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觀察家

  □ 廖海金

  9月1日起,《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將正式實施,按照這個《辦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在任何時間進入被檢查單位研製、生産、經營、使用等場所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逃避。

  (據7月9日《中國青年報》)

  應當承認,當前,我國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仍處於風險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無論是屢禁不止的“毒膠囊”、數度曝光的問題疫苗,還是魚龍混雜的隱形眼鏡,接踵而來的藥械安全問題一再刺激著脆弱的社會神經,令民眾的身心受到傷害,也不得不讓公眾關注藥械安全背後的監管問題。由此,食藥監總局推出藥械全過程飛行檢查辦法,值得公眾期待。

  其實,“飛檢”制度在藥品、醫療器械監管領域已經成功實施了多年。早在2006年,原國家食藥監局就發佈了《藥品GMP飛行檢查暫行規定》,建立了飛行檢查制度;2012年又發佈了《醫療器械生産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程式(試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採取“飛檢”的形式進行監督檢查,在調查問題、管控風險、震懾違法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自律意識和守法自覺性。近期發生的銀杏葉非法提取物事件、武漢華龍生物制藥有限公司購買牛雜店半成品制藥等事件都是通過“飛檢”發現的線索。

  然而,我國大力推行新版GMP認證後,國內醫藥工業水準大幅提升。而且,生産環節能對其他環節産生重大的影響,僅對生産環節進行檢查是不充分的。正源於此,食藥監總局才將“飛檢”制度又一次延伸覆蓋至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産、經營和使用整個産業鏈。

  從一定意義上説,“飛檢”與明察暗訪有異曲同工之處。在被監管對象不知曉情況下進行的檢查,也就是不打招呼、行動敏捷的檢查,如此一來,可以及時了解掌握真實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也有利於開展有效的執法監管。

  長期以來,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事件之所以屢屢發生,很大程度上源於執法監管手段總是“慢半拍”。那種廣而告之式、應景式的執法檢查,使得違法者完全有對策來化解、躲避監管。如此的執法監管常態,又怎能確保不發生藥械安全事故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飛檢”更注重執法隱蔽性和行動的快速性,避免執法資訊的失真,做到及時且有效依法予以查處,使違法者鋌而走險的僥倖心理難以得逞。

  不可否認,“飛檢”式的監管對於不法者來説,不啻為一個強有力“殺手锏”。那麼,如何才能讓“飛檢”重塑執法監管的社會公信力而不流於形式呢?

  依筆者之見,首先必須要確保“飛檢”的保密性。為確保“飛檢”的突擊性,應嚴格設立檢查的保密制度,“飛檢”的時間、地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不得事先洩露。“飛檢”的優勢也就體現在秘密“空降”,力求保密、隨機、快速和不定時地採取行動實施“突然襲擊”,殺個措手不及,將問題“逮個正著”。那麼,如何有效落實好“飛檢”的保密制度,是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既往諸多事件積累的經驗表明,沒有嚴謹的保密措施和嚴厲的罰則,泄密很難避免。一定程度上“飛檢”的保密性強弱將決定這項新規的成效。從這個意義上講,對那些泄密、失職的執法人員,應該有強硬的制度來懲戒、問責。

  與此同時,還要引入社會監督機制。為了讓“飛檢”有效實施,必要的社會監督顯得尤其重要。可適當邀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與監督,社會監督尤其是輿論監督,對於提高藥械安全的監督力度功不可沒。因此,在“飛檢”中,有關部門應在符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誠懇、積極地邀請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媒體記者參加,共同見證公正、嚴厲的“飛檢”。可以肯定,執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有機結合,必定會提高“飛檢”的有效性,也能使藥械安全最大限度地得以保障。而對在“飛檢”中查出的問題企業、問題藥械,必須及時曝光,嚴厲懲罰,絕不手軟,問題嚴重者將其納入“黑名單”,從而發揮藥械“飛檢”利劍之效,使之真正成為藥械監管新常態。

  (作者為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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