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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合一”之後可以再往前走三步

  • 發佈時間:2015-08-10 08:32:3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業務探討

  □ 易淑強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文)提出“簡化手續,縮短時限,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要求,各地區都進行了積極的嘗試。2015年6月11日,國務院出臺了《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提出“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此項制度將“多碼”改為“一碼”,更加方便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註冊登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為全面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筆者認為以下3個關鍵環節不容忽視。

  “三證合一”應向“多證合一”轉變,徹底簡化註冊程式

  目前,全國部分地區推行“三證合一、一證一碼”模式,只發放記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受到了企業的歡迎。但從當前實踐來看,進一步實現簡政放權和便民利民,至少還需要在以下3個方面進一步完善。

  一是由“三證合一”向“多證合一”轉變,徹底簡化註冊程式。“三證合一、一證一碼”模式無疑簡化了企業註冊登記程式,但是一個企業從成立到運作,不僅需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還需向公安、社保等多個部門辦理刻章許可證、社保登記證等其他多項證件。在當前完全可以充分運用網路平臺實現部門之間資訊共用,其他部門可以通過網路平臺輕鬆調取企業提交的資訊材料,實現一次提交申請材料所有證件全程辦理的“多證合一”,以徹底簡化註冊程式,為企業提供更高效、快捷的服務。

  二是除企業之外的其他機構類型也應實行“多證合一,一證一碼”。在各類社會機構中,企業只是其中一部分。除企業之外,還有其他幾十類社會機構,如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民辦非企業等,其在註冊登記方面仍是多個登記部門管理,並由各管理部門發放證書。在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當中,這些機構也應一併納入改革當中,以徹底實現簡政放權的便民服務。

  三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多證合一、一證一碼”改革提供法律支援。一方面,應制定相關法律,提高代碼立法層次。目前,代碼制度規範主要以《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為主體的48個部門規章、40多個部門聯合發文以及34部地方性法規、規章構成。這些制度規範的法律層級不高,約束力不強。需要提高《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法律位階,儘快出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條例》;另一方面,對現行“一證一碼”做法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相衝突之處,應提請相關立法部門進行修改,使各項法律規定相互銜接。

  加強部門聯動、資訊共用和事中事後監管

  當前推進“三證合一”制度改革,除大力減少前置審批外,還需要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面向質監、稅務、工商、公安、社會保障等各級組織機構的資訊共用平臺,通過對資源資訊共用交換技術,實現電子政務系統跨平臺、跨應用、跨系統、跨地區的資源數據互聯互通和資訊共用,為部門間資訊交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造條件。

  商事改革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實行減少審批事項、市場寬進的同時,要積極構建聯動監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首先,應該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嚴格按照落實“誰負責審批,誰負責監管”的原則,制定監管實施辦法和操作細則,防止相互推諉現象發生。其次,應該加強部門協同合作,明確分工。各監管部門要及時將資訊共用,加強合作,使監管環環相扣、有效銜接。再次,應該建立信用聯動懲戒機制。建立失信企業名錄,定期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資訊,增加失信企業的違法成本,真正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最後,應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綜合監管體系。政府部門要發揮對企業市場行為監管的主要作用,同時引導群眾、社會媒體等社會力量對企業的監督,提高市場監管公眾參與度,最終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導,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為基礎的綜合監管體系。

  行政審批權力應當與註冊登記事務分離

  提高行政效能、簡政放權,這需要重新界定政府的角色和職能,在當前商事制度改革中應將行政審批許可權的職能與登記註冊事務分離。行政審批權力通過法律規定由行政部門承擔,而登記註冊事務則可以由事業單位承擔。

  第一,行政審批權與註冊登記事務的分離是由行政機關與事業單位的性質、職能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主要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指導和監管所屬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而事業單位是從事公共服務的社會服務性組織,依照行政機關的決策和制度安排,承擔具體事務性的工作。在“多證合一、一證一碼”制度改革中,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機關承擔,而對於登記註冊事務、資訊數據庫的建立、資訊整合匯總與應用等專業技術性事務,則由相關事業單位承擔更為合適。

  第二,行政審批權與註冊登記事務的分離也是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務品質的要求。由於註冊登記事務、資訊數據庫的建立、資訊整合匯總與應用等工作內容較多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需要專業技術和研究人員,如果行政機關進行具體事務操作,將分散行政機關的管理精力,加大行政成本。因此,將註冊登記等事務工作委託給事業單位,這樣才能發揮兩種主體各自的優勢,提高行政效率,優化服務。

  總之,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是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它關係到能否助力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因此,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必須抓住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繼續深化,取得更大的成果,以推動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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