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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鍋爐爆炸傷人

  • 發佈時間:2015-08-06 09:33:2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三無”鍋爐

  爆炸傷人

  生産者、銷售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報訊 (王 雪 崔道遠 記者曾祥素)吳老太家的一台取暖鍋爐發生爆炸,將其全身燒傷。吳老太將生産者某設備廠、廠家經營者沈某和銷售者沈某之子沈小某訴至法院索要賠償。近日,北京市密雲縣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設備廠賠償吳老太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沈小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設備廠是從事民用常壓鍋爐生産、銷售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沈某。2013年9月15日,吳老太花2800元到沈小某經營的位於密雲某市場的鍋爐水暖批發商店(未取得營業執照)購買了一台水煤爐。10月底,設備廠對煤爐進行了安裝和調試,並投入使用。2013年12月12日晚間,當吳老太添煤時,煤爐上蓋突然炸起,爐火噴出將吳老太燒傷。經醫院診斷為:熱燒傷25%Ⅱ°-深Ⅱ°(顏面、頸部、前胸、腹部、雙手、雙上肢、雙下肢),雙眼燒傷,吸入性損傷(輕度)。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3日,吳老太在北京積水潭醫院住院治療21天,花費96750.59元,經北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49207.2元。

  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後認為,産品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因産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産品的生産者根據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吳老太在正常使用煤爐的過程中被煤爐內噴出的火燒傷,可以確定煤爐本身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作為鍋爐的生産者,設備廠無法提供符合規範的産品合格證、生産日期、産品編號,且在庭審中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吳老太燒傷係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導致、或者第三人原因所致,應對吳老太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沈小某明知所售煤爐沒有産品合格證,在産品品質無法保障的情況下仍然將其出售,並導致吳老太被燒傷,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因賠償款項支付問題,吳老太向密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該案正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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