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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生産者需對功效宣稱負責

  • 發佈時間:2015-07-23 09:32:0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行業瞭望臺

  □ 本報記者 彭 燮

  7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在網站上公佈了報送國務院的《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牙膏到底算化粧品還是工業消費品?進口化粧品能不能加貼中文標簽?這些行業內外都很關心的問題,在送審稿中均有明確回應。

  從“衛生監督”到“風險管理”

  據悉,現行《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89年發佈,1990年實施,現已“服役”25年。但隨著經濟社會和化粧品産業的快速發展,化粧品消費需求迅速增長,新原料、新技術層出不窮,其已不能適應行業發展和産品監管的需要。

  據悉,現行《條例》在立法思路和監管上,以傳統的“衛生監督”理念為主,重點關注“衛生和理化指標”。而事實上,化粧品正常使用性能、實際功效等均與消費者密切相關,包括奈米材料在內的新原料的使用對人體健康可能産生的影響也需進一步評估。傳統的“衛生監督”的理念已不能滿足保障消費者健康的需要。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人士透露,送審稿以問題為導向,以風險管理為基礎,以創新為動力,從國情出發,立足化粧品特點和行業實際,借鑒國際經驗,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科學、高效的化粧品監督管理體系。

  強化生産者品質安全主體責任

  記者從送審稿中看到,化粧品的範疇是,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人體表面(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牙齒和口腔黏膜,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以及保持其處於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産品。按照這一劃分,之前被納入工業産品管理的牙膏等口腔護理用品被正式劃入化粧品管理。

  對於現在一些化粧品誇大功效、甚至無中生有的問題,送審稿中提出,要建立以生産者為主體的品質安全責任制度,要求化粧品生産者對化粧品功效宣稱負責,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粧品生産者應當將有關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功效驗證材料在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除此之外,送審稿還提出,化粧品生産者以自己的名義將産品投放市場,對産品品質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生産者委託具有化粧品生産許可證的企業生産化粧品,生産行為違法或者生産的産品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委託方和受託方均按規定予以處罰;向我國出口化粧品的境外企業應當由其在我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依法承擔相應的化粧品品質安全責任等。

  網售化粧品實行實名制

  針對網上化粧品銷售魚龍混雜,糾紛日益增多的狀況,送審稿指出,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實行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實名登記制度。也就是説,今後在網路平臺銷售化粧品,必須要進行實名登記。

  送審稿要求,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發現其有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平臺提供者註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對其提供網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就化粧品召回問題,送審稿明確,化粧品生産者發現化粧品存在品質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主動召回已經銷售的化粧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針對前一陣網路熱議的“進口化粧品加貼中文標簽”一事,送審稿中並沒有對此進行明令禁止。送審稿起草組成員透露,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其他國家明文禁止進口化粧品加貼標簽。送審稿雖未禁止進口産品加貼標簽,但對標簽加貼行為和內容作出規範,規定化粧品最小銷售單元以及直接接觸化粧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進口化粧品在外文標簽上加貼中文標簽的,其加貼過程應當符合化粧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的要求,並在産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中作出説明;標簽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同時採用其他文字的,標注內容應與規範漢字標注內容保持一致。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安排,公眾可在2015年8月20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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