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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非自身原因

  • 發佈時間:2015-06-04 08:33:24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航班延誤非自身原因

  □ 吳學安

  民航局日前發佈的《2014年全國民航航班運作效率報告》顯示,2014年航班正常率為68.37%。航班正常率最高的前3位航空公司分別是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南方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報告顯示,2014年,延誤30分鐘以內的航班數量佔比最大,達36.09%;延誤4小時以上的佔比2.88%;還有約2.76%的不正常航班為取消、返航或備降航班。

  (2015年5月27日法制日報)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機場遇到航班延誤或被取消時,雖然也會有人抱怨和投訴,但卻很少見到乘客與航空公司爭吵的現象。而因航班延誤引發衝突卻一直是個困擾中國航空業的老問題,之前甚至還發生過乘客集體衝上飛機跑道抗議的極端事件。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我們對於航班延誤的責任界定不清,也沒有明白統一的賠償標準。

  中國民用航空局此前發佈的《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誤處置做了詳細規定。在食宿安排上,草案規定了3種情況,其中因為天氣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但費用由旅客自理。雖説,這一新規將以前零散的規定系統化為部門規章,而且對於各種航班延誤的處置情況進行了比較細緻的區分,無疑有助於緩解因航班延誤而造成的乘客與航空公司的衝突。但也要看到,這份行政規章徵求意見稿出臺後,可謂是意見紛紛,公眾並不是很滿意。雖然厘清了責任,但是責任怎麼判定、誰來判定,在這些問題沒有答案之前,問題的解決也並不樂觀。

  從某種意義上講,在整個交通體系中,航空屬於“靠天吃飯”的行業,最容易受到天氣變化的影響,遇到突發事件,這些都屬於“不可抗力”,都可能造成航班的延誤。以航班延誤處置的規定而言,新規並非不可以規定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航空公司免責,但是,免責必須有前提。一方面,新規應該明確界定非航空公司原因的範圍,其中究竟包括哪些因素,這些因素由哪一個主體認定等等;另一方面,這些免責的資訊也應該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公開,不能是只要出現延誤的情況,就宣佈免責。雖説天氣原因是客觀存在的,但鋻於當前市場整體的道德水準,有關方面應該防患于未然,防止天氣原因成為免責金牌。

  如果只要將延誤或取消歸為天氣等非自身原因,航空公司就可免責,那麼,誰來確保航空公司説的話都是真的?如果航空公司説謊,誰來監督、如何懲罰?顯然,這是公眾最為關注的。因此,誰來監管已成為迫在眉睫需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的新問題。一是延誤原因的公佈不能由航空公司自説自話,而應由更具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來公開。二是出現延誤後,應由第三方仲裁部門來仲裁,不能讓乘客索賠無門。航空公司如果説假話,無疑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並涉嫌欺詐。對此,監管部門理應嚴格監管。三是不能因為有了免責條例,航空公司就對乘客置之不理。哪怕是非自身原因,航空公司也應在第一時間預先告知乘客,減少乘客出行的不便。這也是中國民航提高服務水準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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