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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性罰款”:懲治還是縱容

  • 發佈時間:2015-05-14 09:39:3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吳學安

  山東魯維制藥有限公司雖然名義是一個村辦企業,但無論是它的生産規模還是生産能力已經完全不是人們想像中的村辦企業的樣子,對於這樣的企業地方政府是捨不得狠下心來讓它停産的。就魯維制藥的環境違法問題,環保部要求對於不停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淄博市環保部門卻將此要求移花接木,避重就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7萬元罰款。對於企業來説,罰款7萬元與強行停産的區別可以説是天壤之別。

  (據《法制日報》)

  “在河北‘紅豆湯’、山東濰坊污灌等污染事件後,華北平原查獲88家向地下排污的企業,平均每家企業罰款約7萬元。如果買處理設備就需要300萬元,運作成本還得100萬元,這種情況下誰會積極治污。”無獨有偶,此前,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董事長王小康披露了這樣一起典型的保護性“排污罰款”事例。

  長期以來,企業違法排污的罰款過低,其實是一個普遍現象。曾有地方領導人聲稱要將污染環境的企業罰到“傾家蕩産”,決心夠大,措詞夠很,但落實到現實中,不要説“傾家蕩産”,就是罰到“肉痛”的案例都很少見。一些地方的環保執法陷入“以罰代管”的怪圈,企業一邊交錢一邊繼續排污,這顯然無法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能以較小的代價獲得更大的收益,一些不良企業就爭著去“違法”。所以表面看上去,似乎是罰款不斷,執法密度越來越大,但實際上卻是排污不止、違法不停,環境執法和治理難以走出越罰污染越重的怪圈。

  實行“保護性罰款”,會讓守法企業成本變高。守法企業合法經營,對污水進行無害處理,將增加成本。一方面,過低的違法排污罰款,其實就是一種“保護性罰款”,不僅起不到警示和懲戒的作用,相反還會縱容乃至變相鼓勵企業非法排污;另一方面,那些排污的企業因交了“保護性罰款”,就如購買“排污合格證”,往往會堂而皇之地排污,從而誘導更多的企業加入到違法排污的隊伍中來。

  尤值一提的是,罰款標準如此之低,許多地方還會設定一個罰款的上限,生怕得罪了企業。更進一步看,“保護性罰款”固然與制度不完善、執法標準不統一有關,但更根本的顯然還是地方保護主義。以河北“紅豆湯事件”為例,明明是多家企業多年非法排放工業廢水,但當地環保官員卻辯解,紅色的水不等於不達標的水,理由是放上一把紅小豆,煮出來的水也可能是紅色的。如此荒唐的解釋固然不值一駁,但其所折射的心態卻具有普遍性:在政績和官帽面前,環境污染似乎並沒有那麼重要——這比“保護性罰款”更值得警惕。

  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由於人們在利益面前的衝動、管理監察體制機制的弊端、企業社會責任感的缺失、法律執行力度不夠等原因,各種污染問題得不到長久有效地解決,致使我們的環境早已不堪重負,加之“先發展,後治理”的思路,使得從法律制定到經費投入,從執法監管到違法處理上,都過於偏軟而難以形成剛性約束。因此,以提高立法品質為目標,以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為突破口,才是改變現今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現狀的現實選擇。

  現如今,非法偷排的企業,違法成本遠低於治污成本,假若這種“守法不如違法”的現象得以持續下來,就會導致劣幣驅逐良幣,並最終形成“比壞”的潛規則,正如王小康所説,“某種程度上,排污就是利潤;治污就是損失。”長此以往,環境治理也就始終難以取得成效。當前中國治理環境污染,最迫切地是要切實調整政府官員考核的指揮棒,並加大對企業非法排污的處罰力度。一方面,務必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絕不能讓排污罰款,成為企業的掏錢排污,以具有震懾力的處罰力度來遏制住企業只管自身利益,不顧身邊環境的行為;另一方面,儘快取消違法排污罰款上限,落實“污染入刑”,使企業主動治污,不敢觸動違法排污的“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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