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一不留神掉進坑
- 發佈時間:2015-03-27 09:35:04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田珍祥
“某某名校培訓機構”、“一線名師任教”、“快速提分”、“一對一個性化輔導”、“簽訂保過協議”、“100%的升學率”……當下各種培訓班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一些培訓機構為了吸引眼球,常常打出誘惑力極強的廣告誤導消費者,由此引發不少糾紛。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針對教育培訓糾紛案件進行梳理,並結合具體案例進行了分析,提醒消費者謹防落入陷阱,避免上當受騙。
傍名牌大學忽悠人
準備報考MBA的馬良(文中人名均為化名)看到了一家名為燕園公司的宣傳資料,該公司稱其與名校關係過硬,一流名師任教,參加培訓者都能被清華、北大等名校錄取。馬良信以為真,就與其簽訂了《聯考包過協議》,交納培訓費3.4萬餘元。
隨後,馬良發現該公司教學環境差,根本沒有名師,授課內容也是東拼西湊。經過兩個月的培訓後,馬良並未上國家線,未被名校錄取,遂要求退還全部培訓費,但被燕園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
馬良起訴至法院要求退費。法院經審理髮現,該包過協議分為5檔,設置了不同的退費前提,馬良認為自己是只要沒有被北大、清華等名校錄取就會退還全部學費,而實際退款條件卻是只有未被北大、清華等名校錄取但上國家線才退1.89萬元或第2年免費重修,並在全國聯考結束後辦理。而馬良並未過國家線,因此不符合退費條件,法院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為,本案中燕園公司使用燕園二字,讓人誤以為他們與北大是一家,又推出上不了名校退款等各項誘人的宣傳內容,讓人感覺到只要報班了就能上名校,即使上不了也會退費的錯覺。馬良正是被這種宣傳所吸引,結果上了當。
設霸王條款欺負人
利成公司宣傳自己擁有北京知名英語老師,外教專門輔導,教學設備齊全,能全面提升學生的英語水準。為此心動的王紅給女兒報了300學時課程,交納了3.5萬元學費。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王紅髮現該培訓並無外教,女兒的英語水準並未提高。利成公司也突然搬到了另外一個環境很差、面積很小的教學點,王紅等家長大呼上當,要求退還學費不成,訴至法院。
庭審中,王紅才發現該協議中對外教、場地等教學問題並無約定,對退款條件約定得十分苛刻,如果要退學則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已上1/3到一半課程者,扣除實際費用後,退還30%,已經上一半課程者不退還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利成公司擅自變更授課地點,給家長和孩子都帶來了不利影響,嚴重影響合同的履行,已經構成違約。協議上約定的退款方式屬於格式條款,限制了對方的權利,應屬無效。法院判決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剩餘的學費退還王紅。
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分析指出,教育培訓合同幾乎全是由培訓者制定的格式條款,不允許學員作出隨意修改。而有些格式合同並未體現公平原則,霸王條款多,對培訓者不利的語焉不詳甚至不寫入合同,成了培訓者逃避責任的擋箭牌,導致學員交錢易、舉證難、退款難。
設局撈錢坑害人
育才公司宣稱擁有北京著名老師,採用一對一授課,保提高等,很多家長信以為真。胡宇等100余人報名參加了初中、高中的課外培訓課程。學員及家長髮現,上課的教室竟設在一個破舊的廠房內,教學環境很差,授課老師也並非名師,甚至是剛畢業的大學生,所謂的一對一培訓也只是空談。胡宇等遂要求退費,育才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退後,人去樓空,再也無法聯繫。胡宇等向法院起訴,判決後,法院在執行中發現育才公司已經無財産可供執行。
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分析指出,該案中的培訓機構根本不具備正常的培訓條件,卻打著幌子騙人報名參加培訓,目的就是為了撈錢,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合同法》的其他相關規定。
鋻於教育培訓中的種種陷阱,海澱區法院法官提醒消費者,在準備接受教育培訓服務前,必須增強防範意識,做好以下“四審”:
審資質。首先審查培訓機構有沒有營業執照。其次審查辦學許可證。
審聲譽。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或在讀學生及家長,認真考察培訓機構的聲譽,不要輕易相信培訓機構的宣傳廣告和各種口頭承諾。
審師資規模。到現場仔細審查培訓機構的培訓場地、硬體設施,考察老師的數量、資歷等,一定要現場旁聽所要參訓的課程。
審合同。儘管培訓機構都提供格式合同,但還是要嚴格審查,審查其宣傳和承諾是否寫入合同,如果沒有可以要求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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