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要在落實上下功夫
- 發佈時間:2015-03-24 09:33:36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廖海金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人民日報》)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可以肯定的是,在食品安全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節骨眼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劍指食品停止經營、食品召回和退市食品處置等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的行為。相比去年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當中不少規定值得期待,其監督管理措施更為具體、法律責任更加明確。如明確食品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一級召回24小時內啟動等,充分顯示出國家嚴格食品安全監管的決心和信心,也是實現食品安全從“監督管理”到“依法治理”的轉變。
食品召回是應對食品安全事件和突發事件採取的一種常用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方法。在我國,食品召回機制和制度的完善經歷了一個漸進的過程。早在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第53條就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規定,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到一步步具體化和細節化,到今天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可以看成是我國“食品召回”機制從萌芽到完善的過程,也是我國構築完善的食品安全防範體系的有力證明。
毋庸置疑,當食品出現安全問題,立即啟動召回程式,無疑是給公眾健康加裝了最後一道“安全防線”。其實,在發達國家,食品召回是應對食品安全事件或突發事件的重要風險管理選項,早已成為習慣性做法。數據最有説服力:1993年~2003年,美國的食品召回數年均335起。2003年,美國農業部(USDA)實施食品召回77起,其中,一級召回佔66%,二級召回佔16%,三級召回佔18%;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實施食品召回296起,其中,一級召回佔54%,二級召回佔34%,三級召回佔12%。反觀國內,不少問題食品雖已被輿論“炙烤”,但生産經營者很少去積極召回,消費者往往只能自認倒楣。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監管部門發揮主導作用,但如何激發生産經營者的主動性,也是十分現實的問題。
從食品召回制度比較健全和成熟的國家來看,一方面,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産者的法定義務,承擔召回過程中問題食品的回流、處理、銷毀以及産生的相應成本。另一方面,從機制來看,食品召回制度的執行力源於食品召回體系,它包含有生産者、監管者和消費者3個方面的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而生産者僅僅只是“召回”具體行為的執行者。
然而,食品召回的根本就是要能夠發現問題食品的存在。誰發現問題顯得很關鍵,企業自檢可以發現問題,但是出於經營成本的算計,指望企業主動召回問題食品顯然靠不住;消費者也能發現問題,但他們發現問題往往已經産生了嚴重的後果,已經失去最有利的時機。這意味著,食品召回必然建立在可靠的檢測與監管基礎之上,召回是食品安全監管外延的手段。然而,對食品生産領域的監管一直都是薄弱的環節,如去年的上海福喜過期肉事件,兩年7次檢查都沒有發現問題,可以從中窺見一斑。如果不構建食品生産常態的檢測與監測機制,食品召回恐怕因為無法發現問題,最終會淪為“僵屍條文”。
還有就是,食品召回往往是一項繁瑣的過程,退貨、換貨和回收、銷毀缺陷食品等一系列程式,都會消耗大量成本,可能使企業陷入嚴重的信譽危機甚至倒閉,在這種召回即面臨更大危機的情形下,有多少企業能夠有積極性願意實施召回?在這方面,我們不妨學習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及早完善相關食品召回險的建立健全,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讓有良心的企業家,不至於因為主動召回而陷入經濟困窘的絕境。如此一來,不僅可以使食品召回能夠順利實施,還有利於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機制,減輕政府的救助壓力,促進食品産業良性發展。
制度已經建立,落實尤為關鍵。“食品召回時代”已經到來,只要一切以有利於食品安全為旨歸,在如何落實上不斷細化完善相關措施,實施召回必將成為今後食品安全監管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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