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10日 星期二

財經 > 消費 > 正文

字號:  

借名或租牌買車存巨大風險

  • 發佈時間:2014-11-05 09:34:5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周祖繼 王要勤本報記者 曾祥素

  近期,北京二中院及轄區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中,出現多起因借名或租牌買車引起的糾紛案件。在上述案件中,機動車登記名義人實際上是機動車號牌持有人,並非機動車的實際購買人,由於權屬的“名”、“實”分離,導致糾紛錯綜複雜、真假難辨。為避免此類糾紛發生,有針對性地提出防控建議,該院對此類糾紛進行了調研。

  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二中院先後受理的涉及車輛所有權爭議的執行案件分別為3件、5件和5件,案件數量呈現逐年增多趨勢。此類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相互糾纏,錯綜複雜,不但有車輛買賣法律關係,還有車輛號牌的租賃關係、約定車輛所有權歸屬的合同關係,以及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執行法律關係。

  案件特點

  一是購車時間均在限購政策之後,規避政策意圖明顯。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調控規定》)。隨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14部門于2010年12月23日出臺《〈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從此,北京市小客車正式進入“限購時代”。根據《調控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北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北京市小客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的,必須通過搖號方式取得。根據最新統計,截至2014年4月8日24時,共有2474533個個人申請者參與搖號,而能提供的配額為19973個,中簽比例僅為0.8%。在需求旺盛而供給有限的環境下,灰色交易應運而生,借名或租牌買車現象大量涌現。2010年北京實施限購政策以前,租牌買車現象在北京聞所未聞,而借名買車也極少發生。故因該問題引起的案件,法院幾乎沒有。而2010年後,該類案件逐年增多,顯露出當事人有明顯的規避政策意圖。

  二是以合法形式進行包裝,真實情況難以查明。涉及借名或者租牌買車的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訂所謂的“陰陽合同”,通常以租車的名義簽訂一份車輛租賃協議,車輛名義登記人將其名下的車輛以極低的價格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同時簽訂一份約定車輛所有權及責任承擔的協議,解決車輛所有權歸屬問題。通過上述協議,當事人將借名或者租牌買車的行為包裝成車輛租賃法律關係,以達到規避限購政策的目的。也有少數直接簽訂汽車號牌租賃協議,將其所有的汽車號牌租賃給使用人;更有甚者,直接簽訂轉讓購車指標和出借身份證的協議。在異議案件審查中,車輛名義登記人往往避而不見或者不知所蹤,由於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等均為登記名義人,異議人所能提供的證明車輛歸其所有的證據極為有限,案件事實往往難以查清。

  三是當事人利益衝突嚴重,案結事了較難。在申請執行人看來,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即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産,變價還債天經地義,異議人有與被執行人串通逃債的嫌疑。而借名人一方則認為,人民法院應該實事求是,依法查明車輛的真實所有權人,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産。當事人利益衝突嚴重,完全沒有調和的可能。法院在現有證據基礎上依法作出的判決,很難讓當事人滿意。

  當事人雙方均有風險

  一方面借名或者租牌人存在風險。車輛登記名義人請求返還車輛,實際出資人喪失車輛佔有的風險。實踐中,借名或者租牌買車者一般實際佔有和使用車輛。但如果登記名義人居心不良,可能向法院起訴主張實際使用者返還車輛。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等證明材料。借名或者租牌買車者為了取得上路資格,必須將車輛登記在號牌持有者或購車指標持有者名下。反過來,購買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行駛證等也必須以上述指標持有者名義開具,而實際付款者反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是車輛的真正所有權人。在上述證據的有力支援下,登記名義人很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援而獲得車輛。登記名義人負債或者破産,車輛有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債務人名下的所有財産均作為其債務的總擔保,債權人可以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的車輛,一般認為歸債務人所有。如果登記名義人負債或者破産,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很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二中院在執行工作中,就發現多起該類案件。

  另一方面出借或出租人也存在風險,發生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根據法律規定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是基於利益和信任關係自主支配其車輛的使用權,在此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車輛運作的支配者,同時也是運作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雖然當事人可能有關於責任承擔的約定,但在借名或租賃號牌案件中,因其約定違反公共政策,該約定可能會無效,或者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院建議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如不妥善處理,不僅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社會公共政策的實現。為此,該院建議:

  市民應增強風險意識。借名或者租牌買車存在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風險,市民們應充分認識借名或者租牌買車中存在的巨大風險,誠實守信,謹慎行事,不參與、不支援違規行為,杜絕僥倖心理,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北京交通壓力較大,大家應倡導文明低碳生活,儘量選擇公共交通、如地鐵、公交或自行車等方式出行,確有需要選擇小汽車出行的,可到正規的汽車租賃公司進行租賃。

  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應加強前端管理,防止虛假登記;同時,加大監管力度,對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涉及犯罪的,嚴肅追究。

  完善公共交通體系,努力滿足廣大市民的出行需求。此外,相關部門應加大政策的宣傳力度,讓市民充分理解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意義,支援政策的實施。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