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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出車禍責任由誰擔

  • 發佈時間:2014-11-05 09:34:5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試駕出車禍

  責任由誰擔

  □ 葉福勇 本報記者 曾祥素

  一名試駕者與4S店簽訂試駕協議後發生交通事故,與行人負同等責任,4S店賠償了行人近60萬元損失後,起訴試駕者追償損失。此案經北京市通州區法院近日審結,判決試駕者賠償4S店36萬餘元。

  2012年9月23日,樊某與北京市通州區梨園地區某汽車4S店簽訂試駕協議,後在試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受傷。該起事故經過交管部門認定,樊某與劉某負同等責任。2013年8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樊某、4S店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近177萬元。

  法院認為,4S店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和銷售者組織潛在購車人進行試駕屬於商業行為,係其經營活動的一部分,且在此次試駕過程4S店對於試駕路線並未向試駕人樊某進行了充分的介紹、説明,4S店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某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1萬餘元,樊某、4S店連帶賠償劉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近60萬元。

  一審判決後,4S店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4S店的上訴,維持原判。今年4月21日,4S店主動履行了判決。5月,不甘心獨自承擔賠償責任的4S店一紙訴狀將樊某訴至通州區法院,要求樊某償還4S店代為賠償的各項賠償金及4S店車輛的存放費、拖車費共計約60萬元。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認為,4S店與樊某簽訂的試駕協議係4S店製作的格式合同,該合同中關於損失承擔的約定的條款屬於免除4S店責任、加重樊某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此次事故中,樊某作為車輛駕駛員,對駕駛安全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和確保安全的責任,其作為駕駛員是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方。4S店提供的試駕協議載明的試駕路線與實際路線並不一致,4S店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對實際試駕路線向樊某做了充分説明,其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案情,法院最終確定樊某承擔60%的責任,4S店承擔4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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