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如何才能“服眾”
- 發佈時間:2014-11-03 09:34:36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何可
11月1日,質檢總局官網再次就一汽大眾新速騰斷軸事件發佈消息,要求一汽大眾進一步提交召回措施的技術論證材料。
自10月17日質檢總局發佈新速騰及甲殼蟲召回通告以來,15天的時間裏,該事件持續發酵,先是其“打補丁”的處理措施受到各方指責,而後將後懸挂延保10年的措施仍然沒有得到消費者的認可。
針對消費者對企業召回措施的不滿情緒,質檢總局高度重視,並在此次公告中要求缺陷産品管理中心加大投入技術力量,組織國家級檢測機構和權威專家,對一汽大眾消除缺陷的召回措施進行評估,並將採取實車試驗等方式進行論證分析。
可以説,在沒有試驗數據支撐的前提下,車企和車主只能陷入一場無休止的口水仗,消費者群情激憤希望更換整套後懸挂,以達到最理想訴求;與此同時,一汽大眾卻並不認可消費者的質疑;當然,旁觀者更無從判斷召回處理措施是否得當。
去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和今年10月10日公佈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和執行層面為保護消費者提供了支撐。但是,當面對一輛有缺陷的汽車産品時,資訊不對稱就會表現得非常嚴重:消費者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同時還缺乏更多的有效資訊。所以,面對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爭議時,召回處理措施的評估和監督環節就顯得尤為重要。
此時給該事件“定調子”最需要的就是一名“裁判員”,而“裁判員”裁決的依據就是缺陷召回措施的技術論證材料,並以此來對一汽大眾新速騰的處理措施給出科學的結論。
而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要求一汽大眾進一步提交召回措施的技術論證材料,正是觸及了問題的核心。也剛好體現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的質檢總局職能:監管部門的職責是對生産者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專家對生産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
據有關媒體分析,在10月17日質檢總局發佈召回公告時,就或隱晦或明確地表達了對大眾召回措施的“不滿”。並在公告中表示,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將繼續組織缺陷産品管理中心擴大範圍,加大力度,深入開展跟蹤調查,並對本次召回活動所採取的措施進行重點監督和評估,切實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
不過,根據《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生産者實施召回,向監管部門備案召回計劃,屬於生産者主動履行法定召回義務的行為,不需經過監管部門批准同意。換言之,法律沒有賦予質檢總局批准或否定企業採取主動召回行為的權力。但是,企業在質檢總局備案召回計劃後,考慮到召回活動涉及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質檢總局又必須將有關資訊及時發佈,造成了不少車主和消費者對質檢總局“不作為”的誤解。
其實,自2014年8月14日質檢總局啟動缺陷調查以來,多次約談一汽大眾汽車公司,並開展了大量的用戶回訪、現場勘查、缺陷技術分析和專家評估等工作。
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在要求一汽大眾提供技術論證材料的同時,還堅持“兩條腿”走路,在第一時間對3000余名投訴用戶進行了逐一核實確認,先後前往全國11個城市進行現場調查和車輛勘查。缺陷産品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對斷裂部件進行工程分析,委託權威的國家級檢測機構開展失效分析、探傷分析和材料強度分析等。
但是,要求監管部門作出全面的診斷和評估,從技術性手段來解答新速騰的後懸架問題究竟是極個別案例,還是設計和製造過程中出現的批量問題,仍然需要時間,需要消費者更多的理解,也需要一汽大眾更加開誠佈公,用技術論證材料來為消費者釋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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