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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燒燬 物業擔責

  • 發佈時間:2014-10-22 09:33:2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曾 慧 記者曾祥素)莫名雙火線入戶致家中正使用的電器全被燒燬。居民陳先生將小區物業公司和電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家電損失費用。近日,北京市房山區區法院審結此案。

  陳先生訴稱,今年3月某日晚11時,家中的電燈突然異常變亮,正在使用的電器突然停止運作,電腦等電器的連接線均被燒燬。次日,他找到物業公司,並撥打電力服務熱線報修故障。電力公司告訴他,物業公司更換的電錶出現故障,致零線燒燬,雙火線入戶造成此次事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此事故與他們無關,稱係電力公司的責任。物業公司和電力公司均互相推脫責任,無奈,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和電力公司賠償損失1萬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按照相關規定,電路維護應由電力公司負責,本次事故與自己無關。

  被告電力公司辯稱,依據公司與小區開發商的相關約定,産權人負責維護相關電路設施的安全,此次事故責任方應為物業公司,故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單元總開關出現問題應由誰負責。依據《電力法》第27條規定“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另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22條、第33條規定: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簽訂用電合同,用電合同應包括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由此可見,《物業管理條例》第52條規定的“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中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應為依法或合同約定由供電單位擁有産權的部分,不包括不屬於供電單位産權的部分。依據電力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可以認定事發單元總開關産權人為開發商,而物業公司應與開發商已移交相關電力設施的産權及維護責任,物業公司未提供移交合同不影響本案審理。另,依據原告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合同也可以看出,物業公司負有相關維護責任。現物業公司未舉證證明單元總開關零線毀損是因為電力公司、原告造成的,故物業公司應對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關於電力公司對配電箱進行鉛封、無法維護的説法不能成立,物業公司未提交電力公司拒絕開啟鉛封的證據,物業公司完全可以通過配電箱小窗口或與電力公司溝通進行維護。

  因原告未申請評估,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折舊等因素酌情認定原告損失為1900元,對過高部分不予支援。屬於案外人的財産損失應另案處理。原告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依據不足,對此法院不予支援。據此,依照《電力法》第27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22條、第33條、《物權法》第37條的規定,判決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陳某1900元損失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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