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7月17日 星期三

財經 > 消費 > 正文

字號:  

網路購物配套管理措施亟須完善

  • 發佈時間:2014-10-17 10:32:3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最近開展的一項網路購物調查活動結果顯示,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實施過程中,有關網路購物領域,仍存在如不宜退貨商品範圍被隨意擴大、“商品完好”缺乏統一認定標準、個別網站人為設置無理由退貨障礙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網路購物行業的監管和規範,切實維護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0月16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公開提出4點建議。

  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推動網路交易平臺的制度建設。網路交易平臺作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活動的橋梁紐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其所承擔的責任不應僅限于新《消法》第44條所規定的責任。有關部門對網路交易平臺的管理和自身制度的建設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對經營者的主體身份、經營資質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資信管理制度、廣告發佈審核制度、黑名單制度、投訴舉報制度和糾紛解決機制等,努力為消費者營造一個良好的網路交易環境。

  建議儘快明確不宜退貨的商品範圍。新《消法》第25條“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規定,為不宜退貨商品提供了依據,但由於其缺乏具體的規定,致使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可借此條款任意使用格式條款擴大不宜退貨商品範圍,忽略消費者的確認權利。條款中重要標準的缺失,使消費者的權益難以落到實處。為此,建議相關部門對該條款中的“商品性質”作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規定。

  建議進一步制定與完善“商品完好”的具體認定標準。新《消法》實施以來,對於符合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網路商品經營者常就退貨標準作出不利於消費者退貨的規定,人為設置退貨障礙,限制消費者退貨的權利,規避法定退貨義務。如標簽破損、掉落、外包裝破損等均成為不予退貨的理由。為此,建議儘快制定與完善退貨“商品完好”的具體認定標準,把商品外觀、使用性能和購買憑證完備的情況視為“商品完好”。宜根據不同商品的屬性對“商品完好”作出認定。

  建議建立電商綜合管理和資訊聯動機制。考慮到網路交易空間分散、管轄權不夠明確的現狀,建議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的相關部門建立綜合管理和資訊溝通聯動的機制。一旦發現不法經營或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立即啟動聯動機制,快速反應,分工處理。

  建議加快網路購物行業相關立法進程。目前,我國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規範網路購物的法律法規。涉及到網路購物方面的糾紛,主要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合同法》等法律調整,這些法律對規範網路購物而言存在針對性差、適用性不強的弊端,顯然不能適應網路時代的要求。早日建立和完善我國網路購物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就賠償責任承擔主體、合同模式、釋明權、權利與義務、糾紛處理機制、賠付途徑等作出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