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佈燃煤品質監督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4-10-15 09:33:12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徐建華)從北京市質監局獲悉,為做好首都的煤炭品質監督工作,更好地落實《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北京市質監局近日制定併發布了《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燃煤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燃煤生産、銷售、使用各環節保證燃煤品質的工作制度和監管措施,燃煤生産、銷售、使用單位負有保證燃煤品質的責任與義務,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售前檢驗和臺賬記錄等制度,確保燃煤品質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
據介紹,辦法提出了進貨驗收制度,生産單位採購原料煤時應向供貨單位索要並查驗所購原料的檢驗報告等品質證明文件,詳細記錄原料供貨單位、品質狀況、進貨數量等資訊。自行檢驗或委託具有資質的産品質檢機構對購入的每批次原料煤進行取樣檢驗,檢驗符合有關要求後方可投入生産,進貨驗收記錄應保存3年以上。銷售單位進貨時,應向供貨單位索要並查驗所購燃煤符合本市地方標準的檢驗報告等品質證明文件,詳細記錄供貨單位、品質狀況、進貨數量等資訊,記錄應保存3年以上。
辦法同時提出的售前檢驗制度,是指需自行檢驗或委託具有資質的産品質檢機構對待出廠、銷售的每批次燃煤進行品質檢驗,符合地方標準的要求後方可出廠、銷售。規定各主體採購和銷售燃煤時應簽訂合同,約定燃煤品質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或生産加工煤製品所用原料的要求。經檢驗不符合的,使用單位不得使用,並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退貨。
辦法還指出,要建立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經核實已出廠銷售的燃煤不符合地方標準的,應停止銷售、主動收回,併為用戶更換符合標準的燃煤;給用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辦法要求經營場所要在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明示生産、銷售的燃煤品質資訊及本單位售後服務電話和質監部門12365投訴舉報電話。今後,對舉報生産、銷售、使用不符合地方標準燃煤違法行為者,經查證屬實的,將給予獎勵。
辦法確立了北京市地方標準在燃煤品質監督工作中的作用,通過立法與標準規範共同建立起燃煤生産、經營的制度體系,引導和規範企業生産經營行為。明確了燃煤品質監督管理工作採取企業主體、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方式開展。各主體切實履行保障燃煤品質的義務,生産、銷售、使用符合DB11/097《低硫煤及製品》北京市地方標準要求的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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