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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制度

  • 發佈時間:2014-09-30 09:38:4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何可)記者從9月29日質檢總局新聞發佈會獲悉,今年8月25日,質檢總局發佈了《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組織機構代碼條例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58號),將組織機構代碼年度檢查驗證制度修改為年度基本資訊報告制度。

  158號令第23條規定:“組織機構應當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資訊報告,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機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機構類型、證書有效期、頒發機關。確保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相關資訊的準確性、時效性。”

  據質檢總局新聞辦主任李靜介紹,158號令的出臺,將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改革成果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表明瞭質檢總局簡政放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改革決心。

  與規章修改前相比,年報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改變了原有的工作方式。組織機構不必每年都去指定地點辦理代碼證書年檢,只需提交組織機構年度基本資訊報告即可;二是明確了年度報告的提交方式。組織機構既可以通過紙式報告方式現場提交,又可以選擇電子報告方式在網路平臺上提交;三是明確了年度報告的基本資訊內容。組織機構需要提交的報告內容較為簡單,既保證了組織機構基本資訊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又方便組織機構填寫,增強規章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

  組織機構代碼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制度,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黨的十八大以來,質檢總局深入學習領會中央改革精神,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改革要求,並結合工作實際,在質監體制調整、檢驗檢疫制度改革、技術標準體系建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等方面大力推進各項改革工作。組織機構代碼年檢制度的改革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的組成部分,取消代碼年檢,既順應簡政放權、服務企業發展的改革趨勢,又利於組織機構代碼在全社會的廣泛應用,為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創造條件。同時,切實為包括企業在內的組織機構減輕了負擔,提高了行政效率。

  目前,組織機構代碼已累計賦碼4000多萬個,基本覆蓋了我國每一個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不僅包含了在工商、編辦、民政等部門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及機關、社會團體,還包括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如律師事務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按照年檢制度要求,這些組織機構每年都需要辦理年檢並取得年檢印章,無論是組織機構還是管理部門,均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並易滋生走後門、找關係等不良現象。改為年度報告制度,組織機構從“被管理者”轉變為“被服務者”,享有充分的選擇權,只要通過網路平臺提交電子報告即可,並保證基本資訊的準確性、真實性和時效性。這不僅極大地方便了組織機構,又節約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更為重要的是,年報制度杜絕了個別基層管理部門年檢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真正樹立起廉潔高效便民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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