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建議”多為誤導
- 發佈時間:2014-08-28 08:37:41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觀象臺
□ 胡立彪
“建議零售價”大家並不陌生,現在商場超市許多商品的包裝上都有這樣的標示。但消費者可能並不清楚,商家的這個“建議”並非如人們想像的那麼真誠,其背後或許還藏著不可告人的秘密。
日前,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就因在“建議零售價”上出了問題,正在接受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調查。就此事召開的公開聽證會上透露的資訊,該公司旗下3款黑人牙刷(多支裝)産品包裝上標示“原建議零售價××元,並建議在此基礎上打××折銷售,實際售價以零售商標示為準”這樣的説明文字,但實際上,這3款産品此前從未標示過“建議零售價××元”,廠家也沒有給過經銷商建議零售價。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認為,上述情況表明該公司在涉案産品包裝上標示“原建議零售價××元”實際上並不存在,其價格標示行為是一種誤導性標價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儘管在好來化工看來,“原建議零售價”是基於相應的單支裝價格累計的,消費者如果“分開買確實需要支付相應價格,是真實存在的,因此不存在價格欺詐”,但是“單支裝價格累計”的總價與“原建議零售價”屬於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事實上是廠家在偷換概念),後者明顯帶有誤導的成分。分析人士認為,商家創造“建議零售價”這個概念,主要是給消費者心理暗示,即所謂的高質高價,但這個價格往往虛高。之所以會標注虛高價格再做價格促銷,一定程度上是商家對終端賣場的妥協,要知道,賣場都會要求商家做促銷以帶動銷量和人氣,而促銷會有相應的費用。顯然,“建議零售價”是為不斷出現的促銷做的鋪墊。
有了鋪墊,問題就來了:到底“建議零售價”要給多高的“建議”呢?幾十元的東西商家若“建議”幾百元零售,這個“建議”自然就不好使了。所以,商家一般會預先估算好消費者心理上對價格的可接受範圍,在這個範圍內,越高越好。不過,最關鍵的是,搞促銷打折,價格要回歸到商家自己可接受的範圍。
當然,“建議零售價”的推出,也有避免經銷商擅自抬高商品零售價格,侵害消費者利益,從而更好地規範消費市場及保護産品品牌形象的初衷。企業若能真心提這樣的價格“建議”,某種程度上的確可以遏制商家的暴利行為,增加價格的透明度,給消費者一個可以衡量的尺度,對漫天要價的商家也是一種約束。更進一步説,如果廠家、商家、消費者3方可以圍繞“建議零售價”這一基準,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合理調節最終售價,最終可以達到産、供、需3方利益相對平衡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推出“建議零售價”不僅無可厚非,而且值得提倡。
然而遺憾的是,眼下市場“建議零售價”的標價行為已經完全脫離了廠家初衷,更重要的一點是,商家的“建議價”沒有任何依據,更不具法律效力。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標價方式只有“明碼實價”和“明碼標價”兩種,其價格必須經物價部門監督審核,不同的是“明碼實價”不能講價,而“明碼標價”可以講價。而商家所謂的“建議價”表面看一目了然,其實只是他們的一種自發行為,其價格並未經過物價部門監製,無法律效力。而且,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經營者有上述行為的,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好來化工被查是個很好的警示。因此,我們對還想使用“建議零售價”的商家提個建議:“建議”需誠信,誤導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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