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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案件急需法律援助體系建設

  • 發佈時間:2014-08-27 09:38:29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宗 邊

  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學中國城鄉發展與法制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惡意訴訟的救濟途徑——大亞灣案的綜合思考研討會”在廣西桂林舉行。會議以大亞灣案件為典型案例進行了研討及法律援助。會議同時認為,應該加強疑難案件的法律援助體系建設。

  與會的多位法律專家學者以曙光大亞灣公司案件為典型案例,對曙光大亞灣公司案件進行了法律援助。專家們表示,要實現對惡意訴訟的有效遏制,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司法理念,增加立法規範,強化調解和撤訴案件的合法性審核,逐步建立全方位治理惡意訴訟的措施,預防和避免上當受騙、落入惡意訴訟的“陷阱”。會議還就曙光大亞灣公司案件審結及後期執行中的一些最新進展展開了交流研討。

  6年官司:漫長的工程款糾紛

  1992年,桂林市曙光房地産開發公司大亞灣公司(以下簡稱曙光大亞灣公司)與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大亞灣管委會)開始協商建設澳深公路項目。1993年4月,惠州市大亞灣基礎設施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基礎公司)和惠州市大亞灣華南實業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公司)作為一方與曙光大亞灣公司經過協商簽訂了《關於聯合組建澳(頭)深(圳)公路實業開發總公司的合同》。協議簽訂後,由曙光公司獨資成立澳深公路項目開發公司並且開始實施項目開發工作。項目完成了大量的土石方工程,後因國家政策不允許及規劃變更,已變為由政府核實澳深公路項目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後,進行結算並給予相應補償。曙光大亞灣公司前期投入幾億元,因政策因素,原與政府簽訂的《關於投資開發澳頭至深圳二級沿海公路項目合同書》(即澳深公路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投資收益分配方式,由“以路換地”變更為政府對投資項目完成工程的工程量的結算及補償,其前期投入已難全額收回,善後處理過程成為一場漫長而又艱巨的工作,而在這善後處理過程中,對澳深公路項目工程沒有投入分文的華南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對澳深公路項目工程結算款的分配訴訟。這起因項目工程結算分配引發的糾紛,讓雙方進行了長達6年多的訴訟戰役。

  2011年9月21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確認7.15協議、7.18協議合法有效;判令曙光大亞灣公司將其依據2010年2月5日《處理協議》所取得的收益(即手續完善後的19959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價值及1200萬元現金收入),按1.62億元以內部分華南公司佔20%,1.62億元以上部分華南公司佔80%的比例進行分配。對此判決,曙光大亞灣公司和華南公司均提出了上訴,曙光大亞灣公司還提出了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5月20日以(2011)粵高法民二終字104號民事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7日以(2012)民申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書均維持了(2011)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2號判決。

  自惠州中級法院下達了(2011)惠 中法民一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和廣東省高級法院下達了(2011)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之後,惠州中級法院以(2012)惠中法執字第174號執行案,進入了本案的執行程式過程,連續下發了174-1號至174-6號執行裁定書。曙光大亞灣公司認為,因惠州中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在實體認定和程式處理上均存問題,向最高法院和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了執行監督的申訴。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9日以(2013)執監字第222號立案監督,並函示廣東省高級法院處理,廣東省高級法院以(2014)執監字第4號立案受理,對惠州中級法院174號案進行監督,至今尚無結果,案件的執行情況令人深思。

  明天期盼:案外的綜合思考

  “此案錯綜複雜,牽涉的方方面面太多了。雖然此案在法律審判程式上已經基本完結,但存在的問題值得思考。”西北政法大學中國城鄉發展與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孫江教授查閱材料以後表示,“案件目前沒有順利執行,陷於僵局。原因在於,首先,案件在具體執行內容上沒有明確,案件執行涉及土地的價格,而土地的價格會隨著市場需求、政策改變等而産生變化;其次,案件執行的具體數額不明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先期投入的工程款還是利潤收益,概念明顯不一致。而抵債價值、評估土地價值和拍賣價值也是不同的概念。而案件執行的收益必須有執行前的準確清算,扣除成本,體現公平和等價,因為沒有能夠提供準確的清算價格,所以對案件的後期執行産生了嚴重阻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是等價有償、公平、合法。”

  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夢福教授表示:“法律援助對危困企業來説很重要,企業要充分相信法律的權威性,充分收集證據是能否贏得官司的關鍵。”

  對此,曙光大亞灣公司總經理黃磊品介紹説:“就是因為這個案子,我們桂林曙光房地産開發公司幾乎所有員工的房子都抵押給了銀行,靠借債維持公司的日常開銷;不僅如此,因為惠州中院查封了曙光公司銀行存款1.32億元,而其查封的賬號是曙光大亞灣公司開設的商品房預售專用賬號,導致預售資金無法用於商品房建設和後期投入,因為沒有資金,180戶“海日大廈”的預購房者至今無法辦理合法房産證,這些業主代表經常會到公司鬧事,甚至將公司打砸一空。公司已經沒法開展正常經營,我們希望此案早一天了結,如果再拖下去,我們早晚會被拖垮!”他説話時臉上的表情已經無法用無奈表達。

  研討會上,曙光大亞灣公司反映:法院在執行判決中,未確定申請執行債權,也未確定執行分配對象、執行分配標的、執行分配比例,就下達裁定書。對此,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執行裁定明顯背離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違背了客觀事實,執行結果不合法、不公正,建議中止該案的執行程式,糾正錯誤。

  因工程結算款分配引發糾紛,曙光大亞灣公司與華南公司(後華南公司將其權利義務轉讓給了奧得利公司)進行了長達6年多的訴訟“拉鋸戰”,而拉鋸戰的背後其實是地方保護與跨區域投資者的利益博弈。惠州當地自然會關注本土企業的利益,同樣,廣西桂林也在支援本地的企業積極應對。曙光大亞灣公司官司難贏,一個經營了20多年的跨區域投資企業瀕臨破産邊緣。這到底是誰的錯?

  研討會認為,切實保護跨區域投資者利益,必須體現在當地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規章中。凡不符合市場發展實際的情況,可能損害跨區域投資者利益的地方“土規定”,應予重新修訂。新出臺的地方部門規章,也應符合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指導思想。地方政府部門領導應嚴格把關,不宜只考慮本地收益主體是否得利,而應以切實保護每一位投資者的利益為立足點和出發點。

  同時,切實保護跨區域投資者利益,必須有長遠和透徹的眼光,堅決擯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想法。只有積極解決相關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本地市場穩步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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