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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存在4大障礙

  • 發佈時間:2014-08-27 09:38:29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李承運 唐興華本報記者 曾祥素

  據北京市一中院近日發佈的統計數字顯示,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該院受理産品責任糾紛案件125件。同比增長75%。其中,食品安全類案件約佔15%,其他産品品質案件約佔85%。其中,消費者敗訴率是40%,敗訴原因90%為證據不足;10%為消費者自身法律意識淡漠。新消法實施前後,産品責任糾紛案件總體呈上升趨勢。尤其是在食品藥品司法解釋實施前後,數據變化明顯:食品藥品司法解釋實施後至今(2014年3月15日~2014年7月1日),關於食品安全類的案件數量為12件,而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全年只13件。

  北京市一中院對該院審理的案件調研後認為,近年來,産品責任糾紛的日益多發。諸如汽車自燃、空調短路、食品過期等産品品質糾紛案件屢見不鮮。伴隨新消法的頒布,司法理念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以説提高了一個空前的高度,但實踐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卻仍面臨巨大考驗,消費者維權存在4大障礙。

  一是訴訟主體選擇障礙。此類糾紛往往涉及多重責任主體,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運輸及倉儲人都可能成為責任主體。如果消費者是通過商場、展銷會、交易市場等場所購買的商品,還可以起訴活動開辦者、櫃檯的所有者。新消法頒布後,網路購物中的網路交易平臺也可能成為被告。消費者在起訴的時候因自身法律知識的缺失,往往不能做出起訴最優化的選擇,從而導致權利保障不利。

  二是責任形態複雜。産品責任糾紛根據訴訟主體的不同,有著不同的歸責原則和不同的責任形態。對於生産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産品缺陷承擔無過錯責任。對於銷售者適用過錯原則,在明知有缺陷銷售或缺陷由銷售者造成的情況下承擔過錯責任。由於消費者既可以向生産者也可以向消費者請求,銷售者與生産者之間實質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對於運輸、倉儲人承擔過錯責任,而交易場所提供者,主辦者,網路平臺在不能提供生産、銷售者資訊的情況下,負有先行賠付責任。而消費者在起訴時,也多因該部分的法律責任形式過於複雜而過多依賴於法院的釋明,不利於自身權益保護的最大化。

  三是舉證能力缺失。認定産品責任的前提,是確認缺陷産品的存在,需要消費者較強的法律意識和證據蒐集、固定能力,而産品責任糾紛的損害後果呈現出複合性的特點,除了對産品本身以及其他的財産損害以外,還可能造成他人的安全、健康等人身損害,結果嚴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對各類損害的原因及後果的認定較為複雜多變。如汽車自燃、家用電器自燃類案件,由於自燃後産品本身已經滅失,很難搜尋出具體的自燃原因從而認定責任。又如造成的人身損害,對於食品藥品造成的損害,需查清缺陷産品本身危害性大小及對人身損害後果的原因力大小,而此種認定有時專業的鑒定機構也難以清晰區分認定。

  四是法律適用複雜。産品責任糾紛可能涉及到合同法律關係與侵權法律關係的競合,而且同時受到多部法律規範的調整。包括《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産品品質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審理中,依據不同的法律關係,適用不同的法律依據,獲得賠償數額將呈現明顯差異。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礎、計算標準和適用條件,不同法律規範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針對上述難點,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應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消費者面臨的問題:一是以産品責任公益訴訟的破冰為契機,推進社會團體啟動公益訴訟,形成消費者群體訴訟權益保障與訴訟能力的聚合力,推動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二是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的法律知識,並對各類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與義務進行告知和明確,倡導和督促其合法誠信經營。三是加強對法律規範的學習,正確理解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適用標準、立法本意,以及不同法律規範的選擇依據。四是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充分正確行使釋明權,確定當事人選擇正確的訴訟主體和恰當的法律關係,對法律後果進行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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