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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躺槍”了嗎

  • 發佈時間:2014-08-07 09:38:0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觀象臺

  □ 胡立彪

  職業打假人,不光企業討厭,明星們也大都不待見。這不,保健品湯臣倍健和它的代言人姚明,就讓職業打假人給盯上了,被搞得挺鬱悶的。

  事情是這樣的:自稱姚明球迷的北京市民馮長順,看到姚明為保健品湯臣倍健代言就買了一些,可用了一段時間覺得沒效果,認為自己被忽悠了,於是就以虛假宣傳為由將湯臣倍健和姚明一起告上法庭。

  初看之下,這不過是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可一旦了解到馮長順的背景,這事立馬就變得複雜了。有媒體調查發現,馮長順並非一位普通消費者,從2013年起曾多次以多種原因就湯臣倍健的多個産品,分別在黑龍江、北京對湯臣倍健或湯臣倍健經銷商提起訴訟,其身份也不止一個,有時是原告,有時則為原告的代理人。另有資料顯示,馮長順曾作為委託代理人參與去年狀告姚明的案件。

  鋻於此,有律師表示,此次訴訟的性質可能改變,由普通的消費維權,轉變成“有預謀的勒索行為”。其實,在法院沒有作出最終判決之前,這個“勒索”的罪名定得為時過早,況且,馮長順向第一被告某藥房提出的賠償要求只有1萬元,要求第二被告姚明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精神損失費更是少到只有1分錢。還有一點需要強調的是,目前我國在法律上已經給予職業打假人足夠的正當性,一見他們有獲利目的即認為其有“勒索”嫌疑,顯然犯了“有罪推定”的錯誤。不過,從馮長順的實際表現來看,他自稱是姚明的球迷,這恐怕只是一種戰術,很有可能是借助姚明的名氣進行炒作,以擴大社會影響。

  事實上,自從明星代言被列入法律追責範圍以來,已經有不少明星以連帶責任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所有原告都是明星被告的“粉絲”,他們都是聽信了明星代言而去消費的。而他們大多也直言不諱,起訴明星,就是為了讓案件得到社會關注,以獲得于己有利的結果。想想看,在中國目前法律體系並不健全的社會環境下,如果不涉及姚明等大腕明星,一起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例,不可能受到媒體和輿論關注,原告們獲勝的幾率將非常小。而正是明星的出現,案件才可能陡生波折。要知道眾口鑠金,積毀銷骨,唾沫星子淹死人。案件一旦進入民眾和輿論視野,被告恐怕就不敢對案件等閒視之,就連審理案件的法院也會受到民意的影響,倍加小心。於是,原告借助輿論的力量將事件放大的同時,讓事情向著有利於自身發展的意圖就有了變成現實的可能。

  當然,光有“意圖”是不行的,有法律支撐才是關鍵。今年初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廣告者(即廣告代言人)有連帶的法律責任。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在虛假廣告訴訟中,消費者追究食品藥品推薦人(或代言人)的連帶責任時,法院應予以支援。而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關於虛假廣告的相關規定也明確加入了虛假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條款。名人代言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寫入法條,這反映了社會大多數人對名人代言擔責的認同性。基於這種廣泛的認同基礎,文首案例中原告把姚明拉來陪綁,不僅不缺法理依據,而且還能獲得很有分量的民情砝碼。

  顯然,姚明並非如有些人所説的那樣是“躺槍”。當然,馮長順能不能打贏這場官司,還得看他能否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廣告或宣傳是虛假的,同時還要確認産品給其造成了損害。而不管最終結果如何,正如一位法律人士所言:“此事再次為明星們敲響了警鐘:廣告代言不是藝術活動,也不僅僅是道德活動,而是一個法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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