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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細則徵意見:網貸仲介禁止放貸、股權眾籌

  • 發佈時間:2015-12-28 16:51:25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網財經12月28日訊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網貸仲介機構的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了禁止發放貸款、禁止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辦法》明確了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進行制度監管,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指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

  《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不設置條件,不構成對網貸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備案後的網貸機構進行分類管理,並充分資訊披露。

  《辦法》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辦法》設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合格出借人條件,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保障客戶資訊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時《辦法》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特作出了18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網貸機構規範自身行為、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等凈化市場,促進行業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

  《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資訊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的有關資訊,並實時和定期披露網貸平臺有關經營管理資訊,對資訊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佈,保證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同時《辦法》堅持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思路,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的有關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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