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1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及資産評估師蔡辰傑、包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及資産評估師蔡辰傑、包靜執業的蘇州海陸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陸重工 證券代碼:002255)擬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所涉及張家港格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銳環境)商譽和相關資産組組合可回收價值評估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及資産評估師蔡辰傑、包靜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評估範圍依據不充分
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及資産評估師蔡辰傑、包靜確定的該項目評估範圍包含危廢業務相關資産組,但截至評估報告出具日,該資産組尚未取得危險廢物許可證。此外,該項目評估範圍還包含格銳環境對擬參股設立公司的股權,且相關出資協議中附有生效條件,但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及資産評估師蔡辰傑、包靜底稿中無條件生效的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基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評估程式執行不到位
海陸重工與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約定對其商譽涉及格銳環境資産組組合可回收金額進行評估,但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及資産評估師蔡辰傑、包靜只採用了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方法,未採用公允價值減處置費用方法,且未充分説明理由,不符合《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十九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未嚴格遵守《資産評估基本準則》,《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現決定對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及簽字資産評估師蔡辰傑、包靜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資産評估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範,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
評估有限公司及資産評估師蔡辰傑、包靜採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中企華中天資産評估有限公司、蔡辰傑、包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蘇州海陸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陸重工)擬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所涉及張家港格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銳環境)商譽和相關資産組組合可回收價值評估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評估範圍依據不充分
你們確定的該項目評估範圍包含危廢業務相關資産組,但截至評估報告出具日,該資産組尚未取得危險廢物許可證。此外,該項目評估範圍還包含格銳環境對擬參股設立公司的股權,且相關出資協議中附有生效條件,但你們底稿中無條件生效的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基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評估程式執行不到位
海陸重工與你公司約定對其商譽涉及格銳環境資産組組合可回收金額進行評估,但你們只採用了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方法,未採用公允價值減處置費用方法,且未充分説明理由,不符合《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認定,上述行為未嚴格遵守《資産評估基本準則》,《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所及簽字資産評估師蔡辰傑、包靜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請你們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資産評估基本準則》及其他評估規範,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提高評估執業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3月4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