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意見:基金銷售機構不得違規承諾收益
- 發佈時間:2015-07-18 11:27:48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田燕
中國網財經7月18日訊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範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中提出,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産品的,需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
《意見》進一步指出,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産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産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網際網路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産品的資金贖回。網際網路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