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銀杏葉提取物弄虛作假 4家保健品生産企業被查
- 發佈時間:2015-07-10 16:13:23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朱苑楨
中國網財經7月10日訊 根據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消息,近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公佈保健食品企業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全面排查情況。據了解,129家在産企業中,有12家企業購進使用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原料,涉嫌不合格保健食品30.864噸;4家企業被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通告顯示,全國共排查203家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的企業。其中在産企業129家,停産74家。初步查明,在産企業中,有12家企業購進使用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原料。檢查發現涉嫌不合格原料5.94噸,已使用2.28噸,銷毀1.37噸,就地封存2.29噸。查出涉嫌不合格保健食品30.864噸,目前已召回産品10.4噸,銷毀0.024噸,下架、封存20.44噸。
通告同時公佈了兩份“黑名單”,一份是被發現在排查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名單。據了解,購進使用不合格原料的12家保健食品企業中,有4家企業未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自查情況,排查時提交了原料自查報告。分別為南京中科藥業有限公司、廣州市龍力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濟南孟氏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濟南偉星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另一份“黑名單”為涉及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的9家原料供應商名單。這9家原料供應商分別為:寧波立華制藥有限公司、重慶科瑞南海制藥有限責任公司、安康中科麥迪森天然藥業有限公司、天津泰陽制藥有限公司、徐州恒凱銀杏製品有限公司、陜西嘉禾植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已更名為陜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惠松制藥有限公司、寧波中藥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百草藥業有限公司。
通告要求,上述9家原料供應商須向當地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2014年以來所生産的銀杏葉提取物生産數量及銷售去向,説明其提取物不合格的原因。所在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立案調查,調查結果于7月25日前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通告還要求,保健食品企業凡使用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原料生産了保健食品的,一律由當地監管部門監督銷毀。凡從生産銷售過不合格原料的供應商購進原料的,要對尚未投入生産使用的原料和已生産的産品逐批檢驗,7月24日前將原料及産品檢驗情況報告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檢驗情況進行抽檢驗證,並於8月10日前將企業自檢、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抽檢監測情況及相應檢驗報告一併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通告強調,國家食藥監總局將組織對保健食品企業購進使用的銀杏葉提取物原料及生産的産品進行抽檢。對企業自檢合格而監督抽檢發現不合格的,將依法從重處理。
以下為通告原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企業排查情況的通告(2015年第28號)
2015年07月07日 發佈
保健食品企業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自查情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已于7月3日向社會公佈。現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全面排查情況通告如下:
一、全國共排查203家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的企業。其中在産企業129家,停産74家。初步查明,在産企業中,有12家企業購進使用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原料。檢查發現涉嫌不合格原料5.94噸,已使用2.28噸,銷毀1.37噸,就地封存2.29噸。查出涉嫌不合格保健食品30.864噸,目前已召回産品10.4噸,銷毀0.024噸,下架、封存20.44噸。
二、購進使用不合格原料的12家保健食品企業中,有4家企業未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對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的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的通告》(2015年第19號)和《關於使用違法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有關核查情況的通告》(2015年第22號)的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自查情況,排查時提交了原料自查報告。分別為南京中科藥業有限公司、廣州市龍力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濟南孟氏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濟南偉星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其餘8家企業排查結果與自查結果一致,企業名單已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企業自查情況的通告》(2015年第26號)中公佈。
三、上述12家企業購進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原料涉及9家原料供應商。分別為寧波立華制藥有限公司、重慶科瑞南海制藥有限責任公司、安康中科麥迪森天然藥業有限公司、天津泰陽制藥有限公司、徐州恒凱銀杏製品有限公司、陜西嘉禾植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已更名為陜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惠松制藥有限公司、寧波中藥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百草藥業有限公司。上述9家原料供應商須向當地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2014年以來所生産的銀杏葉提取物生産數量及銷售去向,説明其提取物不合格的原因。所在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立案調查,調查結果于7月25日前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四、保健食品企業凡使用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原料生産了保健食品的,一律由當地監管部門監督銷毀。凡從生産銷售過不合格原料的供應商購進原料的,要對尚未投入生産使用的原料和已生産的産品逐批檢驗,7月24日前將原料及産品檢驗情況報告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檢驗情況進行抽檢驗證,並於8月10日前將企業自檢、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抽檢監測情況及相應檢驗報告一併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組織對保健食品企業購進使用的銀杏葉提取物原料及生産的産品進行抽檢。對企業自檢合格而監督抽檢發現不合格的,將依法從重處理。
特此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