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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3月29日起執行

  • 發佈時間:2015-03-06 16:36:24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陳娟娟  責任編輯:王文舉

  中國網財經3月6日訊(記者陳娟娟)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今日表示,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發佈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3月29日起執行。

  證監會2月27日發佈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

  在使用範圍與條件方面,辦法明確,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才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式:中國證監會已經正式立案,且經過了必要調查程式,但案件事實或法律關係尚難完全明確;採取行政和解方式執法有利於實現監管目的,減少爭議,穩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願意採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如果案件存在“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認定不適宜行政和解的”其中一項情形的,中國證監會不得與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至於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式,辦法明確,行政和解程式分為申請和受理、和解協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和解協議的執行等幾個環節。證監會內部由行政和解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行政和解,與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相互獨立。證監會實施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願、協商、效能原則。中國證監會不得向行政相對人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或者強制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與此同時,辦法明確,存在“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和解申請後,達成行政和解協議前,經調查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認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條件的”等五項情形之一的,證監會應當終止行政和解程式。

  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辦法明確,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進行專戶管理。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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