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員工可參與持股 單個員工持股上限為1%
- 發佈時間:2015-07-02 11:38:10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網財經7月2日訊 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的精神以及為建立股東、保險機構和員工利益共用機制,完善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機構,提升保險公司經營效率和綜合實力,中國保監會發佈了《關於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保險機構需要具備的條件
《通知》對員工持股計劃實施主體的資質條件做了相應規定,主要要求公司具備一定經營基礎,公司治理結構、薪酬體系及財務狀況較為穩健,相應監管指標達到要求等,進而從源頭上控制風險。為支援創新,根據資管行業和網際網路行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特點,《通知》規定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等創新型機構可以不受經營年限等條件的限制。
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三大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原則。要求保險機構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程式,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利益輸送、操縱業績。同時,要求保險機構進行資訊披露,以資訊披露促進自律、加強監管。
二是堅持自願參與,風險自擔原則。為充分保障公司和員工雙方的權利,允許公司自主決定是否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計劃內容,明確員工參加持股計劃應出於自願,公司不得強制攤派,員工有權利分享公司發展的成果,也有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是堅持嚴格監督,防範風險原則。保險機構應接受員工、市場和監管部門等各方的監督,對員工持股計劃方案進行充分論證、科學設計,穩妥有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的八要素
為切實發揮員工持股計劃的激勵作用,防範相關風險,《通知》對員工持股計劃的要素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參加對象。主要為保險機構正式在崗且工作滿2年的員工,獨立董事、員工監事以外的監事不得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同時對保險集團公司員工參加持股計劃作了相應規定。
二是資金來源。《通知》要求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應來源於員工合法收入,保險機構不得為員工持股計劃提供借款、擔保等財務支援,不得為開展員工持股計劃額外增加員工薪酬。
三是股權來源。員工持股計劃股權來源可以來自股東轉讓、贈與、公司增發股份、公司回購等多種形式。
四是認購價格。除股東自願贈與、轉讓或公司回購股份獎勵員工外,認購價格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
五是持股比例。《通知》規定員工持股計劃累計持有股權的上限確定為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本或註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持股上限為1%。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等創新型機構的比例放寬至25%,單個員工持股比例放寬至5%。
六是持股方式。可以通過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或資産管理計劃持有和管理員工持股計劃。
七是持股期限。員工持股期限要求不得低於3年,保險機構實現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員工所持股權3年內不得轉讓或出售。
八是期限屆滿後的權益處置方式。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處置主要通過二級市場出售方式實現,非上市公司處置的主要途徑是股權轉讓。
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督要求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應按照現有監管規定履行報批報備手續。開展員工持股計劃還應履行相應程式,並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向市場和員工披露持股計劃的實施情況,接受市場和員工監督。同時,要求保險機構針對開展員工持股計劃可能帶來的風險隱患進行評估,並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切實防範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潛在風險。保監會將按照法律規定,定期對保險機構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