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期,北京二中院及轄區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中,出現了多起因借名或租牌買車引起的糾紛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小汽車的登記名義人實際上是車牌持有人,並不是汽車的實際購買人。二中院法官提示,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可能導致車財兩空。
現象
簽“陰陽合同”借名買車
2010年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14部出臺《〈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從此,北京市小客車正式進入“限購時代”。由於中簽比率較低,而對車牌有需求的人卻很多,這種環境下,灰色交易應運而生,借名或租牌買車現象開始大量涌現。
據了解,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二中院先後受理的涉及車輛所有權爭議的執行案件分別為3件、5件和5件,案件數量呈現逐年增多趨勢。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在涉及借名買車和租牌買車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訂“陰陽合同”,通常以租車的名義簽訂一份車輛租賃協議,車輛名義登記人將其名下的車輛以極低的價格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同時雙方會再簽訂一份約定車輛所有權及責任承擔的協議,解決車輛所有權歸屬問題。
通過這份“陰陽合同”,當事雙方將借名或者租牌買車的行為包裝成車輛租賃法律關係,以達到規避限購政策的目的。也有一些人直接簽訂汽車號牌租賃協議,將其所有的汽車號牌租賃給使用人;此外,也有直接簽訂轉讓購車指標和出借身份證的協議。
風險一
“車主”要求返還車輛 出資人將車財兩空
對於借名買車或者租牌一方來説,一旦車輛登記名義人請求返還車輛,那麼他們便有可能喪失車輛佔有的風險。實踐中,借名或者租牌買車者一般實際佔有和使用車輛,但如果車輛登記名義人居心不良,可能向法院起訴主張實際使用者返還車輛。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提交身份證明、購車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等證明材料。為了獲得上路資格,借名或者租牌買車的人就要將車輛登記在號牌持有者或購車指標持有者名下。此外,購買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行駛證等也必須以號牌持有者或購車指標持有者名義開具,這就意味著買車時的實際付款者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是車輛的真正所有權人。一旦車輛登記名義人起訴至法院,登記名義人很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援而獲得車輛。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需要注意。如果車輛登記名義人負債或者破産,車輛便有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的車輛,一般認為歸債務人所有。如果登記名義人負債或者破産,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很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在二中院正在執行的一起案件中,有一起是車主負債後,被法院判決還款,而他的名下只有一輛寶馬X3,於是,這輛寶馬X3被法院扣押,準備拍賣執行。但有人稱這輛車實際上是他出資購買的,並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目前這個案子還沒有執結。
風險二
發生交通事故 “車主”要承擔連帶責任
而對出借人或者計程車牌者來説,同樣面臨很大的風險。如果讓別人借用自己的名義買車或者將車牌出租給別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便有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因車輛事故産生的賠償,應由駕駛者承擔。但如果在無法確定駕駛者的情況下,車主應先行墊付賠償費用,再向駕駛者主張,這就可能導致出租人承擔本不應由其承擔的賠償責任。
即使雙方事先簽訂了合同,約定撞了人撞了車,與“名義車主”完全無關,但是一旦真的出了事故,法院會認定雙方的約定違反公共政策,只要實際車主賠不起,出借人和計程車牌的人該賠多少還得賠。
于女士搖號中簽取得購車資格後,由於不著急買車,又擔心該指標過期,於是就經朋友古先生提議,將指標借給他使用。古先生後購買了一輛帕薩特轎車,將該車登記在於女士名下。隨後不久,古先生駕車將正在路口步行過輔路的尹女士及其懷抱的僅一個月的外孫女撞倒。經交通隊認定,古先生負全責。事發後,古先生曾賠償過3萬元。因賠償問題,尹女士將古先生和登記車主于女士一併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一審判決古先生賠償尹女士7.6萬餘元,于女士承擔連帶責任。古先生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也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