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1日 星期六

北京"借名"或"租牌"買車引發案件逐年上升

發佈時間:2014-10-23 07:41:0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高健  責任編輯:王凡

  自從上牌搖號以來,為了買車,不少人挖空了心思,其中“成功率”最高的當屬“借名”買車或“租牌”買車,然而因此也引發了不少糾紛,不是買車人車財兩空,就是出借人、出租人跟著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市二中院昨天發佈的調研報告顯示,自本市實行上牌搖號新政後,該院已經審理了13起相關案件,且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借名”買車,就是拍到車牌號的人出借名字(身份),實際買車人借用其名義買車或者説借用其指標;“租牌”買車的手段一般是雙方簽訂“陰陽合同”,車輛登記人以租車的名義把車輛或車牌以極低的價格租給實際買車人使用,同時簽訂一份約定車輛所有權及責任承擔的協議,證實車輛實際歸買車人所有。

  “案件糾紛主要集中在兩點:登記人反悔,起訴向買車人要車;出事故,買車人把責任推給登記人。”執行二庭庭長助理詹同介紹,實踐中,實際買車人一般佔有和使用車輛,但如果登記人居心不良,可能在收到“購車款”後,告到法院,要求買車人返還車輛。“購車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行駛證等,都是登記人的名字,在這些有力證據的支援下,法院一般會判決登記人獲得車輛。”這意味著,買車人面臨著車財兩空的危險。還有一種情況,雖然登記人沒有索要車輛,但是登記人出現財務問題,面臨法院執行,那麼其名下的車輛也在執行範圍,實際買車人不能憑“租牌”協議等抗拒法院執行。

  登記人承擔的風險也不比買車人小。車子一上路,就有可能發生交通意外,而根據法律規定,車輛所有人、使用人都是車輛運作的支配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兩者應承擔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即買車人賠不起或不願賠,登記人要先行賠償受害人。雖然登記人和買車人可能簽訂了有關責任劃分的協議,但“借名”或“租牌”買車的行為本身就違反公共政策,相關約定應屬無效,更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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