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多輪商討修訂之後,汽車流通領域最重要的政策即將發佈。
近日,有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新版《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將淡化“品牌”概念,或更名為《汽車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另據了解,在第二輪修訂稿中,維持品牌授權經營的核心主旨保持不變的猜測得到證實,不過,《辦法》將通過放寬經銷商建店的硬性要求,以及調整商務政策等多個方面,改善汽車廠商和經銷商的不對等地位。
有觀點認為,《辦法》在理論上為汽車銷售模式提出了更多可能性,無論是整車銷售還是售後服務都將改變。不過,由於廠商“授權經營”這一核心規則並未打破,短期內國內渠道模式還難以出現大的調整。
新《辦法》平衡經銷商利益
參與《辦法》修訂討論的相關人士此前向記者介紹,修訂稿的主要方向是為了建立更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過去經銷商和汽車廠商的嚴重不對等關係。2005年4月1日正式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實施管理辦法》奠定了我國汽車銷售的基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主機廠在産業鏈中的強勢支配地位,掌控著從確定銷售價格、經銷商利潤空間、經銷商網路建設,到品牌宣傳等多方面的“主宰權”。
伴隨著汽車消費市場逐漸從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移,新車銷售放緩,在廠家高目標的壓力下,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導致經銷商生存狀況迅速惡化,致使雙方矛盾不斷加劇,經銷商開始寄望于修改《辦法》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
據上述消息人士透露,新《辦法》未來或從多個方面為經銷商“鬆綁”。比如,在網路規劃上,未來汽車廠商不得強行對經銷商在經營預測、網點佈局方案、網路建設進度及建店、軟體和硬體、售後服務標準等方面作出要求;在商務政策方面,汽車廠商不得強行搭售汽車或配件産品,也不得對經銷商的廣告宣傳方式、費用支出等方面作出強行規定;主機廠與授權經銷商的合同簽訂週期也將從目前的一年一簽有所延長,或為五年一簽。
此外,在廣受關注的經營模式上,修訂稿也提出了鼓勵發展汽車超市、汽車電商等多元化渠道模式,鼓勵售後市場放開,推動經銷商維修轉型升級等內容。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此前備受爭議的 “授權經營”原則仍未動搖,經銷商的多項經營行為仍將在主機廠或總經銷商的授權下展開。在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看來,“授權經營並不僅僅在中國存在,在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也都用的這一種模式,經銷商與廠商在合作過程中,肯定需要有相關的規定約束,因此不可能輕易打破。”
經銷商期待配套細則出臺
“修訂內容雖然放開了經銷商的多方面權利,但實際上,只要授權經營模式不變,汽車廠商就一直掌控著遊戲規則,大部分經銷商還是不會輕舉妄動。”西南地區一位經銷商人士向記者舉例分析,“在一二線城市,上海大眾、一汽-大眾等合資品牌網點多達十幾家,廠商可以選擇的經銷商太多,經銷商如果主動降低標準或者代理多個品牌,就可能會被‘斷糧’,排除在授權經營體系之外。”
而在三四線城市,目前一些灰色二級網點或將因為新《辦法》的到來而獲得合法身份,但由於這些網點並未納入廠商的正規管理體系,因此消費者從購車到售後等多個環節可能都面臨風險。基於此,此前一汽大眾、東風日産等多家汽車廠商都對這些網點進行了強行清理。對此有觀點認為,二級網點的合法化應該需要有更多政策細則規範,才能為消費者權益提供保障。
此外,業界普遍看好的“售後改革”也並未讓經銷商歡欣雀躍。“從現在的情況來看,放開很容易造成銷售商之間責權劃分難界定。”一位華東地區的經銷商向記者表示。
根據今年9月18日交通部等十個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徵求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品質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內容規定,“汽車生産及其授權銷售、維修企業 (包括進口汽車經營企業)不得限制、干預消費者自主選擇維修企業和維修服務,不得以汽車在‘三包’期限內選擇非授權維修服務為理由拒絕提供維修服務。”
“這意味著,未來沒有出三包期的車輛去其他地方維修,出現問題後我們也需要負責,這不公平。”上述華東地區的經銷商認為,由於目前不同品牌經銷商之間的用戶維修資訊並不互通,經銷商難以判定問題出在哪個環節,因此責權歸屬“一刀切”並不合適,有可能帶來各種糾紛爭議。
有觀點指出,現行的《辦法》已經運作了十年之久,相關政策環境都是在這一基礎上形成的,因此隨著新的《辦法》出臺,需要更新和優化相關的政策配套措施,為新《辦法》提供一個可操作的産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