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網約車如何管:逾七成意見支援歸為新業態

發佈時間:2015-11-12 09:17:29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建鵬

  從前日起,交通運輸部被眾多網友口誅筆伐,原因是備受關注的徵求意見結果當天並未如期公佈,反而是網上一條“交通部:多數人認為應當立即關閉平臺取締專車”的消息被瘋狂轉載轉發。因實際並無任何關於專車和計程車方面的消息發佈,交通運輸部當日澄清這篇報道是子虛烏有。

  昨日,交通運輸部進一步公佈了深化出租汽車 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徵求意見情況:一個月時間,交通運輸部通過網站、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座談會等多種渠道徵求意見。在對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 見進行歸併後,共收到有效意見5008件。通過拆分處理,共梳理出意見6832條。其中,僅簡單表示支援或者反對的態度性意見共903條,提出具體修改意 見和建議的共5929條,其中近七成涉及專車改革。

  “熱情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積極貢獻各自智慧,這本身就是對出租汽車改革工作的最大支援。特別是質疑的聲音和反對的意見更為可貴,交通運輸部向社 會各界特別是新聞媒體表示真誠感謝”,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從意見匯總情況看,有支援的聲音,有熱忱提出修改意見的聲音,也有質疑和反對的聲音。各 方的立場不同、看問題的視角不同,表達的具體訴求不同,但共同點是所有人都期待這次改革取得實效。

  對於徵集到的意見和建議,上述負責人表示,將在全面梳理、分類匯總的基礎上深入分析研究,對其中的合理化成分一定會充分吸收,將其轉化為深入推 進改革的動力、科學修訂並完善政策的有效參考。交通運輸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堅持乘客為本,兼顧各方利益,積極鼓勵創新,構建科學、合理、和諧的城市交通出 行體系,取得改革的“最大公約數”,為社會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務,讓人民群眾有更多更大的獲得感。

  在5929條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中,近七成涉及到專車改革,而專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專車車輛屬性、駕駛員等準入門檻則最受社 會關注。特別要説明的是,在昨日公佈的情況中,交通部將分類意見數量,以及支援和反對的數量做了精確的説明對比。這也説明,數量優勢儘管不是左右新政調整 的最終標準,但也會是關鍵指標,可充分説明新政的調整走向。

  網友建議和意見集中在12個方面

  ●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問題

  ●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

  ●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問題

  ●巡遊車經營權管理改革問題

  ●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方式問題

  ●網約車駕駛員條件及準入方式問題

  ●出租汽車價格機制及燃油補貼政策問題

  ●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問題

  ●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

  ●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

  ●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範發展問題

  ●網約車計價器、標識、如何過渡等其他問題

  管理

  網約車是否應當納入管理?60%意見支援

  497條支援納入 VS 326條反對

  在所有的823條意見裏,有497條意見認為,網約車平臺應納入管理,約佔60%。理由包括:網約車本質上就是出租汽車服務,網際網路只是為出租 汽車客運業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網約車不是拼車,是一種新型約租車模式,無關“共用經濟”,涉及全體使用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人的效率與公 平,這是政府必須制定適當管制措施的依據與基本出發點;為平衡各方利益,促進網際網路 交通健康有序發展,必須納入政府監管;網約車發展過程中暴露了主體責 任不清、不公平競爭、資訊安全風險等問題,亟需監管。

  也有326條意見認為,網約車平臺不應該納入管理。理由包括:網約車是市場自發形成,政府應尊重市場優勝劣汰規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市場 的公平與法治;網約車經營服務是網路資訊服務,不是運輸服務,不能用監管出租汽車的思維對待這種新興産業;網約車體現了共用經濟的理念,是區別於傳統出租 汽車的一種新業態。

  是否按新業態來管理?74%意見認為有必要

  148條支援新業態 VS 40條反對

  關於的管理問題,一共收到199條意見。其中,148條意見認為,應按照新業態納管,佔74%理由是,網約車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質的個性化出行服務,與巡遊計程車之間在定位上有較大差異,應實施分類監管。

  40條意見認為,網約車平臺不應該按新業態管理,理由是,網約車平臺不能打著創新或者共用經濟的幌子搞特殊,應當與巡遊計程車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競爭。

  車輛

  網約車性質是否為出租客運?52%意見認為是

  440條支援“營運”VS 406條反對

  關於這個問題的846條意見中,有440條建議支援網約車車輛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佔52%。理由是:我國對於營運和非營運車輛實行嚴格的 區分管理,兩者在車輛的安全檢測、駕駛技能、報廢年限以及保險稅費等方面都不同;網約車和巡遊車作為出租汽車的兩個類別,都是營運車輛,都應當登記為“出 租客運”;應結合網約車特點修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適當延長報廢年限。

  有379條意見反對網約車車輛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理由是:私家車從事營運符合“共用經濟”,有利於提高資源使用率,有利於促進就業;相比于巡遊車,網約車每日行駛里程較少,強制登記為出租客運,8年報廢不合理,也造成資源浪費。

  還有27條意見建議應創設新的一類“網路預約車輛”性質,制定符合網約車特點的報廢標準。理由:應以網際網路思維定義一種新的車輛性質,界于“營運車輛”與“私家車”之間,或可單獨定性為“網路預約車輛”,以一套新的報廢標準確定報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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