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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定開了"旁門" 電動車門檻依舊很高

發佈時間:2015-06-26 11:02:01  來源:新浪汽車  作者:黃少華  責任編輯:岳雅風

  6月2日,工信部發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這個規定將於今年7月10日起開始實行。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規定》取消了新建企業具備3年以上純電動乘用車研發經歷的要求,有的媒體認為,我國電動車行業或將因此出現“資質放開、門檻降低,新能源汽車全面提速”的情況。我認為,這個感覺可能不大對頭。

  在舊版《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中,對企業的準入要求是:“應當是《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産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産企業。”這實 際上排除了除原有汽車乘用車製造企業之外的企業計入的可能。也可以説是新能源汽車的“大門”緊閉,一切動靜都在“大院”以內,外人無法介入。

  在新版的《管理規定》中,規定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是:“在中國境內註冊、具備與項目投資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規模和融資能力。”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大門”打開了,而只是另外開了一個很小的“旁門”。

  新版《管理規定》的表述是:“新建企業可生産純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産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産品。”“純電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和增程式 (具備外接充電功能的串聯式混合動力)乘用車,不包括混合動力、插電式混合動力,更不用説一般的內燃機汽車。這相當於另冊管理,即使被批准,也只是電動車 生産企業,而不是汽車生産企業。

  不過,這裡沒有説燃料電池汽車。但是考慮到目前國內燃料電池研發較弱,基本不具備生産條件,而且燃料電池汽車投入巨大,市場未進入啟動期,一般企業難以承受。

  事實上,即使進入了這個“旁門”,也隨時有可能被“驅趕”出來。新版《管理規定》要求:“新建企業列入《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的純電動乘用 車産品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請,審查通過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過3年。”這個規定是吸取了原來汽車工業只有準入機制、沒 有退出機制的教訓,不再搞資質終身制。這樣對企業更有鞭策作用,能夠提高企業的危機意識,認真搞好品質和售後服務。

  此外,《管理規定》還吸取了汽車工業管理的教訓,建立了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的監管機制,“工業和資訊化部對新建企業承諾履行情況、售後服務保障情況、産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開展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即使開了“旁門”,門檻也絲毫不低,《管理規定》要求新建企業具有研發、試製、實驗驗證能力。包括“具有純電動乘用車産品從概念設計、系統和結 構設計到樣車研製、試驗、定型的完整研發經歷。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蓄電池系統、整車整合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 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智慧財産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以及“具有整車試製能力,具備完整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試製條件,包 括車身及底盤製造、動力蓄電池系統整合、整車裝配等主要試製工藝和裝備。”還有“自行試製同一型式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數量不少於15輛。提供的樣車經過國 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驗,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這些條件都屬於投入巨大,短期內難以見到效益的投資,要求企業具有強大的籌資能力、研發能力和優秀的人才隊伍。另外,《管理規定》要求企業具備 “與生産綱領、産品結構相適應的車身成型、涂裝、總裝等整車生産工藝和裝備,以及動力蓄電池系統整合等關鍵部件的生産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這就包括了 汽車生産的四大工藝和動力系統。

  《管理規定》要求企業“有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措施,並提供擔保企業和經公證的擔保期不低於5年(以項目建成投産為起始點)的 擔保合同。”保障消費者權益最主要的是三包、召回等,如果品質不過關,將付出巨大的代價。考慮到《管理規定》批准的生産資質只有三年,在這裡還提出了保障 消費者權益的擔保措施,一旦新建企業三年後被除名,將由擔保企業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的承諾。

  有評論認為這個規定為網際網路企業“造車”提供了機會,這同樣屬於誤讀,因為網際網路企業造車往往著眼的還是車聯網系統(軟體),基本不具備上述的 硬體條件;另外,網際網路企業多盯著現有的傳統汽車,並不大關注新能源,所以網際網路要想造電動車,必須從線上走到線下來,現實地搞好研發、生産體系和設施, 或者和其他企業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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