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國

在英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如何“保真”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11-04 17:16:32 | 出版社: 《收藏投資導刊》雜誌

文/王宏偉

這些年,不管藝術品拍賣行情是冷是熱,對《拍賣法》不保真條款的爭議卻從未冷卻。

《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支援者認為,那麼多文博機構、科研院所都解決不了文物藝術品鑒定難問題,拍賣行作為仲介機構,有何德何能敢扛起保真大旗?承諾保真那才叫忽悠消費者;批評者認為,這項規定留下了法律漏洞,成為知假拍假、虛假交易的擋箭牌。吳冠中曾親筆證明拍品是冒其名的贗品,但買家仍告不贏拍賣行,這個市場是不是太黑暗了?

那麼,國際上有關拍品瑕疵的擔保責任又是如何規定和執行的呢?中國可以從中得到什麼借鑒和啟發?中國拍賣行業協會2012年啟動了一項全球性調研,圈定了英、美、法、意、德、日等10個國家的100家調研對象,以期了解國際上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法規和行規。

英國因為極具典型意義被作為調研的首站。一方面,英國是現代文物藝術品拍賣的發源地,蘇富比和佳士得均成立於英國,至今已有250年左右;另一方面,中美英三國佔據了全球藝術品市場份額的80%,其中英國所佔份額超過20%,為歐洲最大。今年4月,該課題的第一部報告《英國文物藝術品拍賣瑕疵擔保責任》付梓,共調研了包括蘇富比、佳士得、邦瀚斯和菲利普斯這英國前四大拍賣行在內的16家藝術品拍賣行(前三者均專門設有中國古董藝術品部門),基本反映了英國拍賣業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制定和操作情況。

關於拍賣行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這16家中除極個別公司未作説明外,其餘均寫明自己是“賣方的代理人”,一半以上的拍賣行在合同中明確寫道“不為賣方或買方的任何違約行為承擔責任”。這些拍賣公司認為買方有自行檢查義務,例如蘇富比就寫道“在拍品目錄中缺乏對拍品狀況的描述並不意味著拍品無任何瑕疵或缺陷”、“蘇富比無法對每個拍品的真偽或其他品質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提供的拍品資訊“不是對事實的陳述,而僅僅是蘇富比所持有的觀點”;佳士得則“建議買方親自檢查拍品,特別是對於價值不菲的拍品,買方應指示其自己聘請的文物專家或其他顧問在拍賣前向其作出報告”;邦瀚斯則寫明自己“無義務為買方檢驗、調查或測試拍品”。此類規定比比皆是,不再引述。簡而言之,英國的藝術品拍賣行是幫人賣東西的,那些關於作者、時代、遞藏的吆喝詞兒買家自己琢磨,拍賣行説對了自然皆大歡喜,如果説錯了那就當他沒説過吧,哪怕白紙黑字他也不認賬。

不過拍賣公司也並非把自己的責任推得乾乾淨淨,多多少少會承擔一定的瑕疵擔保責任。例如佳士得規定,對拍賣目錄中以大寫字體標題形式進行描述的拍品保真,而蘇富比則對拍賣後被證實的贗品向買方退款。其他公司也有類似規定,但所有公司都有免責條款,例如鑒定結論要被公司接受、買方仍是拍品的所有者、不能以破壞拍品的方式進行鑒定、拍賣公司不對買方的間接損失負責等。在時限上,小公司一般規定買家的保真期限為7天至10天。四大拍賣行中,菲利普斯為3個月,邦瀚斯為1年,蘇富比和佳士得均為5年。有意思的是,邦瀚斯聲明對四類拍品不保真:摩托車、郵票、書籍,還有一類是中國畫。

行文至此,作者發現自己淪為標題黨了。在英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如何“保真”?結論是:條款嚴苛到基本等於“不保真”。需要指出的是,英國沒有一部專屬的《拍賣法》,且立法傾向於對消費者進行保護,因此各拍賣行自行訂制的拍賣責任條款便趨向於對自身的維護。然而這些條款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因不符合《不平等合同法》及《消費者合同平等條款規章》等無效。同時,當拍品被發現為蓄意偽造的贗品時,拍賣行要退還買家貨款和佣金。

雖然合同文本相對清晰,但碰到具體的法律糾紛,文物藝術拍賣的保真問題卻要複雜得多。報告中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一位土耳其收藏家1991年以22300英鎊的價格從蘇富比拍賣行(倫敦)購得據稱是16世紀的土耳其頭盔。1993年發現該頭盔可能是贗品,並取得了一些專家學者的鑒定意見,於是向蘇富比提出退款要求。但蘇富比稱,學術領域意見相左很正常,科學測試結果也並非準確,另一件16至17世紀的作品被進行了兩次單獨的金屬測試,卻得出了兩個完全不同的結論。該案的結果不詳,但因鑒定困難而導致的保真難卻是實情。

另一樁20世紀70年代發生在紐約的案件,則為英美拍賣業的“保真”問題提供了一個示範性的判例。在該案中,買方從Parke-Benernt Galleries拍得法國畫家勞爾·杜飛的兩幅油畫。隨後,買方從其他可靠渠道了解到這兩幅作品為贗品,遂起訴拍賣行。初審法院認為,拍賣行應該預見到“買方將依賴於拍賣目錄中的描述,以及拍賣行的專業技能和聲譽”,因此瑕疵免責條款無效,拍賣行須全額退款。然而紐約上訴法院卻推翻了這一判決,上訴法院認定,如果拍賣行沒有故意欺詐,那麼買方明知瑕疵免責條款仍參與競拍,表明其同意承擔判斷真偽的風險,負有自行調查的義務。

這一判決蘊涵著更深層次的公共政策原因。幾百年來,文物藝術品交易的一大特點就在於“文物藝術品價值的不確定性”,若法律要求拍賣行對拍賣圖錄所作的任何陳述承擔保真責任,則藝術品拍賣業將因失去這種不確定性而嚴重衰退甚至消亡。畢竟文物藝術品有相當一部分的真偽處於模糊地帶,各人的判斷見仁見智,中國人所稱的“撿漏”正緣於此。

去年,上海蔣女士以17500英鎊在佳士得拍賣行(英國)拍下一對緬甸翡翠玉鐲,拿回上海檢測發現玉鐲經過填充和染色處理,真實價值不超過100英鎊。蔣女士提出退款要求遭拒,佳士得稱,拍賣圖錄上明確表示該玉鐲未經檢測,佳士得不保證其自然質地,買方應該在拍前自行鑒定。其實,通過科學儀器檢測翡翠質地只是分分鐘的事,價格也不高,國內大拍賣行在上拍前都會出具檢測報告,以示對買家負責,不知此事是否會影響佳士得在中國藏家心目中的形象。

現在我們可以總結一下英國文物藝術品拍賣是如何“保真”的。調侃點説,拍賣行會告訴買家:“客官您放心,小店絕不坑您,但是東西您自己看,主意您自己拿,萬一小店打了眼,您別見怪。醜話説在前面,東西出了門,您可別哭著喊著來退貨。”

   聽著是不是有點像中國舊社會的古玩店?然而這種相似背後卻是截然不同的商業背景。一種是純利益的驅動,打眼或撿漏各自願賭服輸;一種是誠信的商業環境,買家相信拍賣行不會欺詐。但是盡了最大努力仍然會有失誤,否則就無法解釋為什麼看似漏洞更大的“保真”條款,在英國正常運轉兩百多年,而不像在中國那樣飽受質疑。誠信和自律,才是兩國文物藝術品拍賣最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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