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國

一 書法家:形象的確立

藝術中國 | 時間: 2009-07-07 16:07:43 | 出版社: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西周官學,教學內容包括“六藝”:禮、樂、射、禦、書、數。書,指識字,理應包括書寫。

  出土的周、商甲骨刻辭反映了當時書寫的水準,整齊、熟練,也能見出書寫者個人風格的差異,考古學家們即由此劃分出若干不同的時期。占卜的工作有分工,其中主持占卜儀式、準備甲骨、鑽灼、驗燒灼之紋理、記錄占卜結果等,各有分工,但其職務高低和名稱不詳。

  一直到秦朝,都沒有關於書寫者職務的記載。大體上他們都是地位低微的人物,因此後世才會把編制小篆的工作以及秦代石刻的書寫都歸於李斯、趙高等高官顯宦的名下。

  漢代初期,《尉律》規定:“學童十七以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史。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太史並課,最者以為尚書、史。書或不正,輒舉之。”書寫能力成為取得掌管文書之類職位的一個條件。

  書寫優秀的學童還可以由縣、郡一級級推薦至中央,逐級選拔,並獲得有關書寫職務的任命和升遷。此外,提拔下級官吏,“能書”也是薦舉的條件之一。

  漢靈帝于光和元年(178年)設立鴻都門學,由各州郡舉薦有文學藝術才能的人為諸生,這些人後來有的出為刺史、太守,有的任命為尚書、侍中,甚至封侯賜爵。其中便包括師宜官、梁鵠等擅長書法者。鴻都門學的設立,是後世設立有關書法、繪畫方面職官的濫觴。

  魏晉南北朝時期,多有因“工書”而被帝王信用、被授予官職的記載,有的朝代設立有“書博士”、“太子侍書”等職位。

  東晉,書法被社會所重視,成為表明個人或家族文化水準的標誌。世家多有自己的書法傳承,政界重要人物中亦多有擅長書法的名家。這是書法地位急遽上升的時期。它與書法技巧的高度成熟、書法觀念的迅速發展密切相關。

  唐代,《新唐書·選舉志(下)》載:“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

  國子監設書學博士2人、助教1人。

  武后時在宮內設內教博士18人,其中書法4人。

  宋代,國子監設置“書學”,有專任教員(博士),學生學習“篆、隸、草三體”。學生通過考試所獲得的前程,與其他太學生相似,但職位比算學低一等。

  很多朝代都有“侍書”類職務的記載,如唐代有“翰林侍書學士”,宋王著任“翰林侍書”。但“侍書”不一定與藝術有關,也不一定是官職名稱。

  歷史上不乏因為書法好而得到接近帝王的機會,並獲得寵信或高位者,如清代的高士奇,但這大多與帝王個人的愛好有關,並非常規。

  總之,古代從書法獲得“出身”是有可能的,但職位很低,較高的職位數量極少,對於有抱負的年輕人,書法並不是謀求仕進的理想途徑。

  此外,宮廷對書法的關注、考試中對書法的特殊要求,都影響到人們的書寫(圖5-2)。

5-2  清  嘉慶內府抄本全唐文

  以上敘述了“書家”名稱的確立和書法與仕途的關係,這是與書法家社會形象的確立有關的兩條線索。

  此外,書家精神世界的塑造——包括社會的要求與書家自己的要求——是構成書家形象的一條重要線索,例如對修養的關注、強調人品在書法中的表現等。

  這條線索與書法中關於人的表現內涵的變化是重合的,就是説,隨著人們對書法表現人的精神世界可能性的認識和要求的變化,書家的形象也一步步變得清晰起來。

  古代書法理論中所説到的“情”、“神”、“韻”、“意”、“志”、“氣”等,都可以兼指作品和人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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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
· 六 通變
· 五 忘情
· 四 模式
· 三 佈置
· 二 創作狀態
· 一 書法:自覺意識的演變
· 第六章 書法創作:自覺意識的演變
· 六 書法家、現代藝術家與前衛藝術家
· 五 現代社會中的書法家
· 四 臨摹
· 三 修養
· 二 “人書俱老”
· 一 書法家:形象的確立
· 第五章 書法家
· 八 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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