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律——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通過法律手段來震懾、打擊和抑制網路虛假新聞的製造和傳播,如德國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內逐步建立網際網路法規體系,直接適用於網路誹謗和謠言管制,在司法過程中採取更嚴厲的量刑;南韓政府頒布《資訊通信網法施行令修正案》,其中規定實行網路資訊管理“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即網路實名制,減少網路上虛假和惡意資訊散播。
二是道德——“頭頂上的日月光輝”。
充分激發和調動網路媒體的道德責任感和自我約束力。如美國新聞攝影作者協會制訂了“數位處理的倫理道德規範”,規定了真實準確是新聞職業者的指導原則。如有違背,通常做法是刪除虛假新聞、向受眾或受害人道歉,如有必要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行業監管——在“自律與他律”的互動中前行。
隨著社會責任理論的誕生,西方國家紛紛加快新聞職業道德建設步伐,形成以英國、德國為代表的通過議會立法建立新聞評議制度,以美國、法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在新聞媒體內部建立嚴格的內審制度這樣兩種形式的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管機制,為很多國家所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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