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辦教育發展 浙江出臺專門意見鼓勵社會力量興辦

   教育關乎民生。2016年底,國務院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全面部署。

  那麼,浙江在民辦教育方面有什麼具體舉措?近日,浙江出臺《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圍繞完善政策體系、規範辦學行為、改進和提高管理服務水準等多個方面提出要求。
  
  進一步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體系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研究制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
  
  現有民辦學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設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類登記。拓寬社會力量辦學空間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設置標準,放寬民辦學校辦學準入條件。支援各類辦學主體通過融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舉辦教育或參與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支援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區教育、老年教育等。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
  
  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應在學生和教職工權益優先、全面保障的基礎上,由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提出財務清算和師生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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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産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加大對民辦教育扶持力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政府補貼、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援。各級財政要將支援民辦教育發展有關資金納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享受同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補助和“兩免一補”政策。加強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民辦學校教師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教師權益全面推行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實行專任教師全員人事代理。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科研課題申請、選優評先、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應依法組織教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和大病保險,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探索公辦與民辦學校教師合理流動機制在編在崗公辦學校教師流動到從事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民辦學校工作,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有關部門不得限制人員流動。原在編在崗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後,可按有關規定選擇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公辦學校教師在民辦學校任教期間的工齡、教齡可以連續計算。加強公辦學校在編教師到民辦中小學校任職任教管理對於符合區域規劃、彌補教育資源短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的薄弱民辦中小學校,當地政府可通過挂職、支教等形式,派遣數量不超過該民辦中小學校教師總數20%的公辦學校在編教師予以支援。同一名公辦學校在編教師在民辦中小學校累計任職、任教時間不超過6年。落實稅費優惠等激勵措施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增值稅等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明確土地供應和基本建設政策各地在規劃教育設施佈局時,要統籌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給民辦教育發展留出空間。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按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供應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依法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實行更加開放的分類定價機制。營利性民辦學校學費和住宿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當地公辦同類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要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此外,還要拓寬民辦學校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符合民辦學校資金運作規律的資産證券化、項目收益債、教育公益信託、融資租賃等金融産品,為民辦學校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同時,大力培育優質教育資源,形成若干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並積極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支援民辦學校開展國際交流。依法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産權關係,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産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産分類登記入賬。
  
  民辦學校要落實學校安全主體責任。學校選址、校舍建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建設等,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
  
  對政府而言,要改進和提高管理服務水準,進一步明確其發展民辦教育的責任,建立民辦教育綜合改革政策落實情況督查制度和專項督導制度,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為民辦學校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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