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網路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對外發佈,該司法解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利用網路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牟利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兩高”經研究作出批復。
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路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對於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路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時,鋻於網路雲盤的特點,不應單純考慮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數量,還應充分考慮傳播範圍、違法所得、行為人一貫表現以及淫穢電子資訊、傳播對像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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