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節將至,多地紛紛發佈相關通知,確保國慶中秋清廉過節。假日期間,哪些事情黨員幹部不能做?哪些過節“紅線”不能碰?快跟著小編來看看!
多地下發通知 確保清廉過節
日前,天津市紀委、市監察局發出《關於重申“七嚴禁七不準”確保國慶中秋清廉過節的通知》。通知指出,要重申紀律紅線,堅決做到“七嚴禁七不準”。包括嚴禁違規公款吃喝,嚴禁私車公養,嚴禁公款旅遊等。緊盯“四風”新動向、新表現,用狠勁、出實招,讓“四風”問題無藏身之處。
海南省紀委近日下發《關於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確保中秋國慶風清氣正的通知》,重申節日期間“八個嚴禁”,包括嚴禁領導幹部收受月餅等節禮、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補貼、獎金和實物等。對節日期間不收手、不知止的頂風違紀行為,以及隱形變異的“四風”問題,堅決從嚴從快處理。
此外,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緊盯中秋、國慶等重要時間節點,嚴防作風方面“節日病”反彈回潮,四川省紀委官方網站近日通報了多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假日裏,這8件事千萬別做!
假日期間,黨員幹部尤其需要注意“四風”問題,嚴格遵守相關紀律規定。紀律底線不能松,過節不可過線。小編提醒,假日裏,這8件事可千萬別做!
1、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紅包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黨員幹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廣州市紀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搶發微信紅包同樣適用於此規定。黨員幹部能否搶發紅包取決於兩點:一是區分場合,看是否在工作時間;二是區分金額,看是否明顯超出禮尚往來標準。
多地明確禁止違規收受微信紅包
今年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出臺新規為黨員幹部在微信上的行為劃了紅線。
天津市委組織部出臺相關規定,嚴禁機關黨員幹部利用微信接受或贈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微信紅包或電子禮券。
浙江省委辦公廳也發佈“黨員幹部微信微網志行為十條戒律”,其中包括“不違規收受微信紅包”等。
2、公車私用
自中央“八項規定”推行以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出現了不少新舉措、新風尚。“公車私用”的數量明顯減少。但是,公車私用並沒有完全消除,而是變起了“戲法”,變得更隱蔽更難發現。
當前,公車私用“變戲法”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租用車輛私用。
二是公家報銷私車費用。
三是使用活動牌照。
四是使用其管理的下屬單位沒有更換公車專用牌照的公車。
公車私用一經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公款旅遊
儘管中央對公款旅遊明令禁止,可一些部門和幹部仍玩起“變裝”把戲。去年3月,湖北省紀委法規室解讀“公款旅遊”,並明確四種表現形式,強調嚴厲整治“景區的腐敗”。
據介紹,當前公款旅遊主要有四種表現形式:
1.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
2.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旅遊;
3.公款出國(境)旅遊,或未經批准私自從旅行社公款出國(境)旅遊;
4.其他違規公款旅遊問題。
4、收受禮品
《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一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準則》規定不準有下列行為: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5、公款宴請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大操大辦婚喪喜宴
在中央紀委網站歷次通報的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中,"大操大辦"婚喪嫁娶"案發率"和受處分人數長期穩居前列。
如何判斷"紅白事"是否屬於"大操大辦"?
據中紀委網站刊文介紹,有專家對判定"紅白事"是否屬"大操大辦"給出六條基本判定標準:
一看操辦"紅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車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産,如免費使用禮堂等;
四看來賓中有無管理和服務對象,是否收其禮金禮品,特別是有無借機斂財;
五看來賓中有無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響他人休息、破壞環境等。
7、違規參加同學會、校友會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中央紀委法規室解答説,正確理解《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需把握三點:
一、該條規定的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該條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即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行為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該規定。
三、該條所稱的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註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8、髮發津補貼
根據中央紀委印發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併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節日期間是“四風”問題易發多發期。黨員幹部應始終繃緊廉潔自律這根弦,牢記紀律紅線不可逾越、規矩底線不可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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