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50條公民個人資訊可入罪,新媒體被納入網際網路新聞管理範疇,關係國家安全重要網路産品應經網路安全審查……6月1日起,一批網路新規將落地施行,影響你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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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非法出售個人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網路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其中專門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資訊。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資訊;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資訊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同時,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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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50條公民個人資訊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兩高” 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出臺司法解釋。
解釋明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解釋中明確對於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産資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算“情節嚴重”。
解釋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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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被納入網際網路新聞管理範疇
新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明確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許可、運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並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
新規提出,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規定同時明確,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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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網志、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禁止提供新聞資訊服務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自6月1日起施行。明確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註明新聞資訊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並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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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網信執法證據標準
《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旨在規範和保障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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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國家安全重要網路産品應經網路安全審查
《網路産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旨在提高網路産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準,防範網路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辦法》指出,關係國家安全的網路和資訊系統採購的重要網路産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路安全審查。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網信浙江 » 6月1日起這些網路新規全部落地 網上個人資訊受空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