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首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的綜合性法律。
草案共八章94條,首次定義電子商務以及第三方平臺,明確電商需辦工商登記並依法納稅,不得未經授權收集個人資訊,不得刷好評或刪差評,違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草案還對跨境電商、電子支付、快遞等作出規定。
焦點
1、“炒信”之風能否就此剎住?
草案規定,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包括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的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及發佈不實信用評價資訊等。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刷單目前主要由交易平臺依據自身制定的交易規則去治理,而工商部門因缺少技術優勢,難以及時發現證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説,這次以立法的形式對炒信行為進行了禁止,有利於進一步明確炒信行為的法律責任,規範電商的經營活動。
2、資訊洩露被“精準詐騙”如何防止?
當前,存在倒賣網購訂單等個人資訊的鏈條。電子商務法草案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術手段,防止資訊洩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資訊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資訊洩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保護個人資訊安全先要治理個人資訊的非法交易,讓參與倒賣個人資訊的各個環節都承擔責任。”商務部經貿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荊林波説,這一規定可謂抓住了個人資訊安全保護的“牛鼻子”。
3、微商、網約車算不算規範對象?
這些年,分享經濟、O2O、社交網路、網際網路金融快速發展,由此産生的一系列問題,引起各界的不同看法和聲音。這些領域的活動,到底哪些屬於電商法規範的範疇?
根據草案,電商法中所指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指出,這裡的經營活動一般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持續性業務活動。如果自然人利用網路出售二手物品、閒置物品和自産農産品,屬於偶然行為、不具有持續性的,不適用這一法律。
具體類型要通過具體個案來認定。
亮點
1、第三方平臺至少保存三年交易資訊
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並確保資訊真實、完整、準確。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服務商承擔未授權支付造成的損失
草案規定,如果在電子支付過程中,服務提供和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若因未能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服務提供者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對於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服務提供者承擔;能夠證明未授權支付是因服務接受者過錯造成的,且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服務提供者可免責。
3、約定期滿 電商應主動刪除用戶個人資訊
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收集用戶個人資訊,應當事先向用戶明示資訊收集、處理和利用的規則,並徵得用戶的同意。在法定或者約定保存期限屆滿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主動或者按照用戶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和利用,或者銷毀相關個人資訊。
(來源:綜合新華社、新京報、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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