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不會談”:協商雙方即可協商漲工資又可談降工資
對於工資集體協商,企業願意去談,職工和工會幹部也敢去談,但是怎麼去談,談的又是哪方面的內容內?《條例》也對此進行了詳細的列舉,解決目前雙方“不會談”、協商內容不具體的問題。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方和企業方應該就本企業下列多項或者單項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包括:(─)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分配形式;(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準及其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三)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四)津貼、補貼項目、標準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五)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加班工資計發基數和勞動定額標準;(六)獎金和績效工資分配辦法:(七)試用期、病事假、女職工孕期、産期、哺乳期以及各種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八)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九)工資集體合同期限以及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式;(十)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途徑:(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事項。
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本企業相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能夠完成的工作量。另工資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此外,《條例》中還規定,企業利潤增長或者勞動生産率提高的,職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資的協商要求:企業確因生産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利潤降低或者虧損時,可以向職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資或者降低工資的協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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