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不願談”:限期改正 不改者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在實際中,企業往往屬於強勢地位,對於職工工資報酬、福利等待遇,一般由企業一方説了算,也不願意談給職工漲工資等待遇問題。
即將施行的《條例》就規定,企業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方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企業方和職工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工資集體合同。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的組織、指導、採取措施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方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産業工會、行業工會、行業協會等,也要依法組織、指導、協調企業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如果企業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或者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以及採有其他阻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行為,又會怎樣處罰呢。
《條例》第四十九條就規定,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一)企業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三)不向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四)有其他阻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行為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對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各級政府的獎勵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三年內不受理其在經營方面的評優評先申請,不授予其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企業經營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勞動模範、優秀企業家等評優評先。
第五十二條也規定,企業方或者職工方阻撓上級工會指導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圖迫使對方接受其要求;或者有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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