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深化改革優化發展環境
(三十三)進一步清理審批事項。重點圍繞投資項目審批、生産經營活動事項、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等方面,下半年再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加快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仲介機構配套改革,規範仲介服務行為,減少前置審批條件和環節。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行政審批服務平臺,逐步推進網上審批,實現行政審批標準化和政務服務無差異化,提高審批效率。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在東興國家重點開發開放發開放試驗區繼續開展“先照後證”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先照後證”改革路線圖、時間表,加快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改革。
(三十四)改進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辦法。對政府投資類項目,除跨設區市、跨自治區主要河流,以及國家明確規定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餘的審批許可權一律下放設區市或縣(市、區),前置要件的審批許可權也同步下放。對納入行業發展規劃或項目行業建設規劃的政府投資類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除需提供土地,環評、規劃、節能審查4個要件外,其他事項審批手續可以放到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後、開工前完成。
對企業投資核準類項目,在申請報告核準前的各種前置要件只評估一次。實行項目核準和前置要件分離,核準前置只需提供土地環評、規劃、節能審查4個要件,其他事項審批手續可以放到核準後、開工前完成。
對企業投資備案類項目,不設置備案前置條件。項目備案後,規劃、國土資源、海洋、環保、林業、水利、住建等相關部門,根據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以及項目業主的申請分別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十五)優化重大項目用地統籌保障。自治區統籌推大項目的用地指標優先保障。重點新區用地指標單列。切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農民住宅用地等民生工程用地指標。市縣審批核準、備案的重大項目,由各市從自治區下達年度用地指標保障,或通過用好改革試點政策等統籌的方式保障項目用地。第四季度節余的可調劑的指標,傾斜支援小微企業、返鄉農民工創業基地和縣域經濟項目建設。落實建設用地“佔優補優”承諾重大項目用地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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