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促進房地産健康穩定發展
(二十九)支援房地産開發項目建設。各市建立房地産開發項目清單制度,實行項目投資動態管理。房地産開發項目的報建費,在開發企業作出緩繳書面承諾後,推遲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繳清。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建設,中央和自治區的補助資金可直接用於此類項目的拆除、改造以及棚戶區回遷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三十)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落實好居民購買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貸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優惠政策,切實保證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按揭貸款供給,降低首次置業群體的購房成本;區別投機炒房與改善性自住需求,適當放寬二套房貸款政策,促進合理住房消費。
(三十一)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援住房消費力度。加快推進非公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放寬異地購房提取限制,允許家庭無房的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一套工作及戶籍所在城市以外的住房。以支援繳存職工購買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需求為原則,適時、合理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三十二)大力促進商品房銷售。積極搭建房地産展銷平臺,通過組織開展房博會、大篷車宣傳和到省外異地參加展銷活動等多種形式,不斷拓寬銷售渠道。穩妥推進保障性住房“以購代建”模式,各市縣可按照房地産市場情況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收儲一定數量的中小套商品房作為城鎮保障性住房。完善房地産統計和資訊公開制度,建立健全房地産市場預警預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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